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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碱地柿子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盘锦碱地柿子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盘锦碱地柿子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保证盘锦碱地柿子的品质和特色,提升盘锦碱地柿子的市场竞争力,依据农业部《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盘锦碱地柿子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2486号公告准予登记,自2017110日起,依法对盘锦碱地柿子实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登记证书长期有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盘锦碱地柿子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批准的产地保护范围内,按盘锦碱地柿子质量控制技术规范(AGI2017012013)生产,产品质量符合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要求的西红柿。

第四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实行公共标识与地域产品名称相结合的标注制度。盘锦碱地柿子农产品地理标志由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图案和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盘锦碱地柿子”字样组成。

第五条  盘锦碱地柿子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范围为盘锦市辖区内28个乡镇,317个行政村,地理坐标为(东经121°25′122°30′,北纬40°39′41°27′),保护面积3300公顷。具体包括:唐家镇、清水镇、大洼镇、田家镇、新兴镇、新立镇、王家镇、东风镇、西安镇、新开镇、平安镇、榆树镇、赵圈河镇、田庄台镇、荣兴镇、胡家镇、得胜镇、高升镇、陈家镇、坝墙子镇、古城子镇、沙岭镇、甜水镇、吴家镇、太平镇、东郭镇、羊圈子镇、石新镇。

第六条 盘锦市农业技术推广站是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盘锦碱地柿子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AGI02013)的唯一合法持有人,负责对盘锦碱地柿子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检查,提供咨询和服务,并与标志使用人共同对盘锦碱地柿子的质量和信誉负责。

第二章 标志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 在盘锦碱地柿子地理标志划定的地域保护范围内的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均可申请使用盘锦碱地柿子地理标志。

第八条 申请使用盘锦碱地柿子地理标志,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使用申请书;

(二)生产经营计划和相应质量控制措施;

(三)规范使用盘锦碱地柿子地理标志书面承诺;

(四)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和材料。(包括产地证明;产品的抽检报告;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证书等。)

第九条 经盘锦市农业技术推广站审核符合标志使用条件的,盘锦市农业技术推广站与标志使用申请人签订为期三年的盘锦碱地柿子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并在协议中载明标志使用数量、范围及相关责任义务。协议期满后继续使用者,须向盘锦市农业技术推广站提出续签申请。

第十条  盘锦碱地柿子地理标志使用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可以在其产品上或包装上使用盘锦碱地柿子地理标志;

(二)可以使用盘锦碱地柿子地理标志进行宣传和参加展览、展示及展销;

第十一条 盘锦碱地柿子地理标志使用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健全盘锦碱地柿子质量控制追溯体系;

(二)建立盘锦碱地柿子地理标志使用档案记录制度,如实记载相关的使用情况,标志使用档案应当保存5年;

(三)自觉接受盘锦市农业技术推广站和食品监管部门对产品品质的不定期的检测和标志使用的监督检查;

(四)保证盘锦碱地柿子的品质和信誉;

(五)正确规范地使用盘锦碱地柿子地理标志。

第十二条 全国可追溯防伪加贴型盘锦碱地柿子地理标志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统一设计、制作,由盘锦市农业技术推广站负责统一征订,盘锦碱地柿子地理标志使用人可以根据需要申报使用,费用自理。

为打造盘锦碱地柿子品牌,应按照盘锦碱地柿子种植技术规范进行栽培生产,使用盘锦碱地柿子地理标志,只收取标志定购费,不收取标志使用费。

第十三条  盘锦碱地柿子地理标志使用人印刷使用盘锦碱地柿子地理标志的,应当按照《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使用规范手册》进行设计,经盘锦市农业技术推广站同意后印刷,费用自理。印刷数量不得超过实际生产量,并应建立标志印刷使用台帐,以备盘锦市农业技术推广站或有关部门检查。

第十四条 当盘锦碱地柿子地理标志使用人出现下列情形时,盘锦市农业技术推广站有权进行追究,视情节作出暂停使用、终止协议等相关处理。

(一)擅自扩大使用范围,将标志使用在非产自登记确定的地域范围内的西红柿上以及擅自买卖、转让加贴标志行为的;

(二)不规范使用盘锦碱地柿子地理标志,使用与登记盘锦碱地柿子地理标志相似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造成消费误导的;

(三)有证据证明因产地环境和生产方式发生改变,以及不规范使用种子、化肥、农药等原因,造成西红柿品质下降或质量安全出现危害,继续使用标志的;

(四)不建立盘锦碱地柿子地理标志使用档案记录,不接受盘锦市农业技术推广站及各级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第十五条 盘锦市农业技术推广站和盘锦碱地柿子地理标志使用人不得超范围使用盘锦碱地柿子地理标志。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盘锦碱地柿子地理标志和登记证书。伪造、冒用盘锦碱地柿子地理标志和登记证书的,由盘锦市农村经济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 从事盘锦碱地柿子地理标志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鼓励对地理标志使用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对违反盘锦碱地柿子地理标志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农业技术推广站举报或者投诉(举报投诉电话:0427-2822178)。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盘锦市农业技术推广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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