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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农村经济委员会(2017)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17-09-15 浏览次数:225
 
盘锦市农村经济委员会(2017)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内容 抽查方式 备注
1 对绿色食品标志使用人的检查 1.【部门规章】《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6号)
第二十条 标志使用人在证书有效期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执行绿色食品标准,保持绿色食品产地环境和产品质量稳定可靠;(二)遵守标志使用合同及相关规定,规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三)积极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其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的跟踪检查;
2.【政府规章】《辽宁省绿色食品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2002年第151号发布,2011年第247号修订)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绿色食品监督管理工作。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辖区内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盘锦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对辖区内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随机抽查 委托盘锦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2 对从事农业转基因研究、试验、加工单位的检查 【行政法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1年第304号发布,2011年修订)
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被检查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单位和个人、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其提供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者其他资料。
盘锦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检查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者其他资料 随机抽查 科教科
3 对农产品的监督抽查和现场检查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颁布)
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 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盘锦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违规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销售未经检测的农产品;未依法召回的农产品;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 随机抽查 委托盘锦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4 种子生产、经营、销售行为检查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正)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 
第五十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2.【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2004年6月30日修正)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工作,其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种子管理工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种子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种子执法人员查处种子生产、经营违法行为时,可以查阅、复制、摘录有关合同、发票、账簿、检验结果、标签等相关资料,现场检查种子生产、经营、贮藏场所。
盘锦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查阅、复制、摘录有关合同、发票、账簿、检验结果、标签等相关资料,现场检查种子生产、经营、贮藏场所 随机抽查 委托盘锦市种子站
5 肥料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8号,2004年7月1日修正)
第七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盘锦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随机抽查 委托盘锦市土肥站
6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查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正)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 
第四十七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2.【部门规章】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50号,2005年3月10日颁布)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种子管理机构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农作物种子进行扦样、检验,并按规定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抽查的组织实施和结果处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和(或)种子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负责抽查样品的扦样工作,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负责抽查样品的检验工作。
盘锦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重点是当地主要农作物种子以及种子使用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农作物种子,对抽查样品开展扦样工作。 随机抽查 委托盘锦市种子站
7 粮食经营活动检查 【行政法规】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2月6日修正)
第六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食的总量平衡、宏观调控和重要粮食品种的结构调整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监督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价格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的要求,负责本地区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价格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
第三十四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盘锦市粮食局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随机抽查 委托盘锦市粮食监督检查大队
8 土地承包和承包合同管理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05年4月1日颁布)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理部门对土地承包和承包合同管理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承包的文件或者资料。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有关土地承包情况,应当如实说明,不得干预和阻挠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盘锦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承包的文件或者资料。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有关土地承包情况,应当如实说明,不得干预和阻挠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随机抽查 农经科
9 农药监督检查 1.【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7年第216号发布,2001年第326号修订)
第五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登记和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2.【部门规章】《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业部令1999年第20号发布,2007年第9号修订)
第二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农药登记、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或参与制定农药安全使用、农药产品质量及农药残留的国家或行业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研制者和生产者申请农药田间试验和临时登记资料的初审,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盘锦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对辖区内的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农药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随机抽查 委托盘锦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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