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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农委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7-09-15 浏览次数:530
 

 

盘锦市农委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

 

为优化我市农业营商环境,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助力盘锦实现国际化中等发达城市的奋斗目标,根据《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按照《盘锦市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软环境发〔2017〕9号)文件精神,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各项工作要求,有效服务“三农”,结合我市农业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条例》提出的各项要求,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为导向,以进一步转变作风、转变职能,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为重点,以深入推进打造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竞争有序、服务高效的农业营商环境为目标,统筹规划,协调配合,为我市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国际化中等发达城市的奋斗目标创造有利条件。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

遵循市场规律,全面加强农业依法行政,建设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法治环境,切实保障公民和各类涉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做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严格依法依规办理各项事务,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降低企业行政成本。

(二)公平公正原则

有关部门应当增强市场意识、尊重市场规律,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促进规则公平、机会公平、权利公平。确保各类市场主体在获得扶持措施、办理审批审核、参与各类项目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营造开放包容、互利合作、诚实守信、重商护商的营商环境。

(三)廉洁高效原则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树立主动、协调、高效、廉洁的服务理念,结合本部门职能,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的制度和具体措施。切实提高各项工作效率,根据工作需要,减少不必要的审批程序和审批环节,提高行政效能,提升服务水平。

三、工作重点

(一)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进一步完善执法全过程记录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现执法过程、结果有据可查。进一步细化执法流程和执法环节,完善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告知、听证、集体讨论决定、罚没收入管理等制度,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落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和集体讨论制度,各有关部门在做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由法制机构进行审核,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行政执法依据的动态化管理。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编制行政执法流程图,完善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档案。加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建设,建立常态化的责任追究机制。

(二)做好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衔接落实

国务院和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变相保留或中途截留。国务院和农业部明确下放至县级的行政审批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要主动与上级有关部门搞好对接,及时制定办事指南、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细化审批工作流程,确保无缝对接。市政府决定下放至县级的行政审批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要落实到位、下放到位,加强对下级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指导县农业粮食部门规范办理。同时加强相应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建设,强化责任意识,搞好工作衔接。

(三)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相关工作

各有关部门对确定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制定详细的服务规范和标准,理顺内部运行机制,规范内部办理程序,逐项编制审批流程图,做到事项名称、申报材料、审批要件、审批流程、审批时限等标准化、规范化,并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通过优化审批流程、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力争将审批事项办理时限在现在基础上继续压缩。对每一个审批事项和审批环节都要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具体经办人、责任人、联系方式,并予以公示,便宜于群众监督和责任追究。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和制度化管理,切实提高服务质量。

(四)切实加强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

各有关部门要转变管理观念和工作方式,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取消审批后仍需加强监管的事项,要根据事项的性质、内容和要求,建立健全后续监管制度,不断完善监督管理体系,规范市场主体行为,防止监管缺位。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要依法依规实施审批行为,健全监管工作责任制,对每项审批事项都要制定具体的监督检查制度,并通过日常调度、实地检查、定期检验、抽样检查等方式,对行政审批相关活动加强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保证审批事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运行。强化对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监督,坚持主动监督与受理投诉举报并重、公述民评与评议考核结合,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五)进一步创新监管机制和监管方式

与市政府有关部门互相配合,进一步创新监管机制和监管方式。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研究确定涉农市场主体监管职责目录,以清单方式明确市场主体监管范围,厘清农业粮食部门监管职责,逐步建立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相一致的市场监管责任机制。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全面建立检查事项清单、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解决执法不公、执法扰民、选择性执法等问题。

(六)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力度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法规规章要求,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进一步完善农业部门信息公开制度,拓宽信息公开渠道,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机构职能、履职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协调、保密审查、工作考核、社会评议、投诉举报等制度。加强依申请公开工作,明确办理流程,规范受理、交办、承办和答复等环节,提高答复质量。

四、保障措施

(一)继续深化思想认识

要深刻认识到营商环境建设是贯彻 “四个着力”,建设国际化中等发达城市奋斗目标的必然要求,要坚持民意为先,突出问题导向,做到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条例》精神,将优化营商环境作为提高农业发展潜力的战略任务统筹推进,及时制定出台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具体落实措施,将相关任务落到实处。

(二)提供各项保障措施

要创新服务理念,扶持创业者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持续健康发展和转型升级。加强金融服务,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大农业产业投资融资力度,引导金融机构结合农业生产特点,调整优化涉农信贷结构。加强服务指导,建立基础统计和调查分析制度,做好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及时发布,为政府制定政策和企业生产经营提供信息服务。

(三)强化部门统筹协调

各有关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和省、市政府决策部署,密切协作、协调联动,勇于创新、敢于突破,积极解决在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对遇到的跨部门、跨领域问题要加强沟通协调,寻求适当的解决方案,形成合力,确保相关工作稳定推进。

(四)切实加强督促检查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相关工作的跟踪指导,加强经验交流和督促检查,促进各有关部门有效推进相关工作,为改革推进清障除碍。要按照市政府要求,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营商环境专项整治等工作情况作为绩效考核的重点内容,完善考评机制。坚持日常调度与重点督查相结合,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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