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农业农村局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 发布日期:2021-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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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农业农村局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涉及的行政事项名称及编码 |
设定依据 |
材料要求 |
承诺方式 |
核查方式 |
风险点 |
防控措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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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
在线现场 |
频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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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涉及资金的证明材料 |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210100315003 |
农业部《蚕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8号) 第十六条 申请蚕种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与蚕种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检验等设施; 第十七条 申请蚕种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蚕种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资金和保藏、检验等设施 |
规章 |
纸质/电子 |
书面 |
现场 |
1 |
承诺与事实不符 |
职能科室进行现场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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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
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 210101647001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1年8月28日农业部令第3号发布,2016年8月15日农业部令第5号予以修改,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第8号予以修改) 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 |
规章 |
纸质/电子 |
书面 |
现场 |
1 |
承诺与事实不符 |
职能科室进行书面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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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
农药广告审查 210100320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附件2第25项农药广告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实施。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 农药广告内容审查下放至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
法律 |
纸质/电子 |
书面 |
现场 |
1 |
承诺与事实不符 |
职能科室进行现场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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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
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审批 210100727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一条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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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电子 |
书面 |
现场 |
1 |
承诺与事实不符 |
职能科室进行现场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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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2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3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210100705000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9号发布 根据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条 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向动物诊疗场所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二)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三)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五)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六)设施设备清单;(七)管理制度文本;(八)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
规章 |
纸质/电子 |
书面 |
现场 |
1 |
承诺与事实不符 |
职能科室进行现场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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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涉及资金的证明材料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210100317000 |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于2006年3月27日以农业部令第62号公布,根据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2015年4月29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第十五条申请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生产经营母种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原种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第十六条申请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上;第十七条申请《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二)注册资本证明材料; |
规章 |
纸质 |
书面 |
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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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与事实不符 |
职能科室进行现场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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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docx
农药广告审查项.docx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docx
申请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docx
申请食用菌生产经营许可证.docx
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审批.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