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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盘锦市种植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7-09-15 浏览次数:399
2017盘锦市种植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改革,协同发挥政府和市场“两只手”的作用,确保粮食生产能力不降低、农民增收势头不逆转、农村稳定不出问题,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相关要求,我市继续开展种植业保险。按照《农业保险条例》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保险工作的意见》(辽政发〔2015〕24号)等规定,落实好《辽宁省农委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保监局关于印发2017年辽宁省种植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法[2017]44号)精神,结合我市种植业实际,现制定2017年盘锦市种植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继续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以各级财政提供保费补贴为引导,充分调动农民参保积极性,发挥农业保险机构市场主体优势,进一步规范种植业保险经营,提高服务质量,有效化解农业生产风险,增强受灾农户恢复生产能力,为推进农业供给侧改革提供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稳步推进纳入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品种保险

1.中央、省级、市县级财政对玉米、水稻、大豆、花生、小麦等5种粮油作物保险给予保费补贴。

2.2017年全市粮油作物保险条款按照省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保险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执行(协议另文下发)。

3.全市粮油作物保险投保截止到2017年6月30日。

(二)支持发展地方特色种植业保险

支持区县、经济区开展日光温室大棚保险。省、市县财政对日光温室保险给予保费补贴。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日光温室大棚保险条款按照《辽宁省农委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辽宁省开展日光温室大棚保险工作委托协议的通知》(辽农办法发〔2016〕309号)执行,2017年10月1日起按新签订协议条款执行。鼓励中标各保险机构因地制宜在日光温室大棚保险基础上开展由参保农户全额承担保费的商业性附加险。积极探索水稻工厂化育苗季节性保险和日光温室棚内作物保险,为2018年全市开展特色农业保险积累经验。

(三)探索供给侧创新

各保险机构可在“保险+期货”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积极进行供给侧改革,针对新型经营主体试点开展价格保险、收入保险等创新产品。

三、财政保费补贴

(一)各级保费补贴比例

1.粮油作物保险

(1)产粮大县。对我市列入财政部产粮(油)大县奖补名单的产粮大县的玉米、水稻、小麦保险,中央、省级、市级、县级财政分别给予40%、30%、6%、4%保费补贴,农民交纳20%。

(2)非产粮大县。除产粮大县外的其他县区、经济区粮油作物保险,中央、省级、市级、县级财政分别给予35%、30%、6%、9%保费补贴,农民交纳20%。

2.日光温室大棚保险

省级、市级、县级财政分别补贴20%、9%、21%,农户交纳50%。

当年补贴资金申请

1.申请材料

(1)各县区、经济区承保机构要根据投保单制作保险台账,填制《    公司    年度申请拨付中央、省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表》(附件2,下称资金表),并经市、省承保机构审核盖章后报送县级农业、财政部门。承保机构要保证投保单真实性、台账与投保单的一致性。

(2)县区、经济区农业、财政部门应根据投保单审核台账和资金表,审核通过后将台账和资金表报送市农业、财政部门备查。县区、经济区农业、财政部门要保证投保单、台账和资金表之间数据一致,要留存投保单复印件备查。

(3)各县区、经济区农业、财政部门向市农委、财政部门报送保费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包括中央、省、市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和资金表。

2.申报时间

投保工作结束后,县区、经济区农业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承保机构报送的资金表、投保单复印件和台账进行审核,审核确认后,由财政部门按所承担保费补贴比例向保险机构及时拨付本级保费补贴资金。农业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7月底前将本地区中央、省、市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和资金表报送市农委、财政部门。同时,各县区、经济区财政部门还需向市财政局提交当年保费补贴资金支付凭证、预算指标文件或资金拨付承诺函等。逾期报送保费补贴申请的,市农委、财政部门不予受理。逾期报送和拒报所产生的后果由各县区、经济区自行负担。

)下年资金预算申请

省、市、县三级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分别由各级财政部门预算安排。县区、经济区农业部门应根据当年种植业保险投保情况和保险机构经营情况,充分征求基层政府和农民投保意愿,制定本地区下年度参保计划,并按照当年补贴政策和产粮大县名单编制本地区下年度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8月15日前,县区、经济区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本地区下年度参保计划和保费补贴资金预算申请报告及附表(附件1)报送市农委、财政部门。同时,各县区、经济区财政部门还需将本地区地方财政保费补贴资金预算安排落实承诺函上报市财政局。产粮大县名单以当年财政部公布的奖补名单为准,若当年未公布,则以上年度名单为依据测算,市财政局、市农委将根据新名单予以调整。

四、规范展业经营

(一)承保机构

2017年继续由省政府批准的在盘保险经办机构,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3家保险公司在全市开展种植业保险业务。通过招标方式选定2家以上保险机构承担种植业保险业务并签订委托协议。保险经办机构中标后,稳定三年。各保险机构要将确定的承保范围等情况于4月底前报省分公司(同时报市农委、市财政局备案),省分公司汇总后报省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按要求,今年我市继续制定保险机构考核评价办法,以县区、经济区为平台对本区域内保险机构的承保展业、查勘定损、赔付、宣传等能力和服务水平、合法合规水平及农户满意度予以考核,考核结果可作为选择保险机构的重要依据之一。市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将不定期进行抽查、督导。

(二)规范经营

1.承保展业要充分确保农户的知情权和自主权,不得欺骗误导农户投保,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强迫农户投保或限制农户投保。保险条款要严格执行辽宁省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与各省级保险机构签订协议中规定的条款。未按委托协议中规定条款展业的,财政不予保费补贴。保险机构可以通过“无赔款优待”等方式,对本保险期限内无赔款的投保农户,在下一保险期限内给予一定保险费减免优惠。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自行投保,也可以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村委会组织农民投保。集体组织投保的,保险机构要制作分户投保清单,详细列明被保险人及保险标的信息,应包括被保险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一卡通”号、联系电话、投保面积、保险金额、交纳保费及其他投保信息。投保清单在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村委会核对并盖章确认后,在村级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人流密集的公共区域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本人应在保险业务单证(包括分户投保清单)上签字或盖章,特殊情形可由直系亲属代为办理。保险机构应及时将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发送到户。承保后市、县级保险机构要开展电话回访,电话回访比例不少于参保户的15%,回访电话录音要存档备查。市、县区、经济区农业、财政部门也要将电话抽访作为检查的重要内容。

2.定损理赔。保险机构要切实做到定损到户、理赔到户、理赔结果公开。要加强接报案管理,确保报案渠道畅通、报案流程规范和报案信息准确录入。保险机构接到报案后,一般案件应在24小时内进行现场查勘。要积极利用卫星遥感、地理信息系统、无人机、气象分析等先进技术进行查勘定损。要加强现场查勘工作,提高定损规范程度,准确核定损失数量,鼓励委托保险查勘理赔公估机构、农业技术等专业第三方机构协助制定查勘规范、开展查勘,可邀请出险地乡镇相关人员参与。保险机构不得随意降低赔付标准,不得均摊或变相均摊赔款,严禁拖赔、惜赔、无理拒赔。查勘定损结果、理赔结果在村级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人流密集的公共区域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后,制作分户理赔清单,列明被保险人姓名、身份证号、银行账号和赔款金额,由被保险人或其直系亲属签字确认。保险机构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赔款支付到被保险人粮食直补存折(卡)中。除10月份以后开展的日光温室大棚保险理赔案件外,其他种植业保险理赔案件必须在11月30日前结案。

3.协办业务。保险机构要严格遵守《农业保险条例》和《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5〕31号)的规定开展协办业务。保险机构可委托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农村经营管理等机构及村级组织开展协办业务,开设乡服务站、村服务点,委托其开展承保、查勘、理赔等相关保险业务。协办业务双方要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按照公平、公正、按劳取酬的原则确定协办费用,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保险机构应定期对协办人员开展培训,包括国家政策、监管要求、经办流程、人员责任等。如与基层农业推广、农村经营管理等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应取得县区、经济区农业部门的同意。

保险机构应将每年确定的协办机构和人员名单报省保监局备案。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确保协同推进

各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本地区种植业保险统筹工作,及时向市农业保险领导小组汇报相关情况,确保种植业保险平稳运行。农业、财政、保险协会等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职,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密切配合、协同推进。

各级农业部门负责做好推进当地种植业保险的协调工作,协助保险机构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种植业保险,开展政策宣传、指导防灾减灾、组织开展政策调研等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做好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结算工作。

保险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保险机构开展种植业保险业务,对保险机构承保、理赔等环节进行监督,依法查处种植业保险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保险机构切实担起主体职责,做好宣传工作,组织引导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保,按规定做好防灾防损、承保、查勘、定损、理赔、统计上报等专业化服务工作,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二)强化管理,健全督导检查机制

各县区、经济区要根据本方案和当地农业生产特点制定本地区种植业保险工作方案,贯彻落实好相关政策,督促指导种植业保险工作的开展。要继续做好督导检查工作,形成种植业保险运行监督机制。督导检查要在宣传、承保、定损、理赔等重要节点,深入到镇、到村,直面农户,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要将督导检查结果纳入到保险机构考核评价体系当中。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大对保险机构合规经营检查力度,不定期会同农业、财政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对侵害参保农民利益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市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部署成员单位对全市种植业保险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通报有关情况。

(三)丰富内容,加大宣传力度

县区、经济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开展好种植业保险宣传活动,丰富宣传内容,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种植业保险的群众满意度、知晓度和社会支持率,让农户了解国家政策。继续办好种植业保险宣传周活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特别是充分利用网络、微信、微博等新媒体,以农户喜闻乐见的方式,宣传种植业保险相关政策和典型案例,树立行业形象。各保险机构要充分利用基层服务网络,在承保、理赔期间以发放宣传册、宣传页、巡回宣传车等方式开展宣传活动。

(四)按时规范,做好材料报送、存档等工作

县区、经济区农业、财政和保险机构要按照本方案要求节点,按时规范报送相关材料。农业部门要及时掌握和跟进当地种植业保险工作开展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妥善处理。要加强档案资料管理。要认真做好申报材料归档工作,市农业部门重点做好保险台账,县区、经济区农业部门重点做好投保单的归档工作。市、县区、经济区农业、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档案,将会议、检查、调研、宣传等工作情况形成文字记录、视听影像资料,存档备查。保险机构的保单、台账及查勘定损、公示、宣传等原始资料,要按照《农业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妥善保存。

县区、经济区要制定要将种植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宣传照片于4月30日前,工作总结和保险机构考核评价结果于12月25日前报市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业保险领导小组总评后报省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逾期未报的,将向各区县、经济区政府(管委会)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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