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农垦改革,充分发挥农垦在全市农业现代化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6〕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自觉践行新发展理念、“四个着力”和“三个推进”总体要求,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为核心,以建设国际化中等发达城市为目标,以推进垦区集团化、农场企业化改革为主线,依靠创新驱动,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推进资源资产整合、产业优化升级,建设现代农业的示范基地、龙头企业、优势产业,不断提高农垦的内生动力、发展活力、整体实力,努力把农垦建设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的引领区、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的先行区、宜居乡村建设的示范区,为建设国际化中等发达城市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国有属性、服务大局。围绕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完善国有农业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以农业生产经营为主,走规模化发展道路,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做大做强农垦经济。
——坚持市场导向、政府支持。着力深化农垦市场化改革,推进政企分开、社企分开,确立国有农场的市场主体地位。各级政府要切实保障农垦平等享受国家普惠性政策,完善与农垦履行使命相适应的支持政策,解决国有农场实际困难,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
——坚持分类指导、分级负责。注重不同垦区和国有农场管理体制、资源禀赋、发展水平的差异性,不搞“一刀切”和“齐步走”,采取有针对性的改革举措,促进多样化发展。国有农场的改革发展按隶属关系由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坚持统筹兼顾、稳步推进。突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调性,鼓励和支持大胆探索、先行先试,从实际出发,平稳有序推进农垦改革。不简单照搬农村集体经济或一般国有企业的改革办法,着力解决突出矛盾,处理好政府、企业和职工利益关系,确保干部职工队伍稳定、生产稳定和社会稳定。
(三)主要目标。围绕建设国际化中等发达城市,进一步加快农垦改革发展。到2020年,实现以下目标:
——建立健全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充满活力、富有效率、符合实际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培育壮大一批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产业联盟、农垦企业和企业集团。
——依托盘锦资源禀赋,重点围绕大米、河蟹、泥鳅鱼、碱地果蔬等特色优质农产品,建成一批稳定可靠的生产基地;以中储粮、汇福粮油、益海嘉里等粮食企业为龙头,打造国家级东北粮食加工物流基地,形成完善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
——通过农垦改革进一步加快全市农村发展,实现民生显著改善,职工收入明显提高,垦区和谐稳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进一步健全,农场社区服务功能更加完善,新型城镇化水平明显提升。
二、深化国有农场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改革
(四)推进农场企业化和垦区集团化改革。坚持农场企业化改革方向,实现国有农场企业化平稳过渡,重点强化企业化发展的实现形式,全面增强国有农场内生动力、发展活力和市场竞争力。现有企业化国有农场要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不断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依托资源优势大力调整产业结构,实现加快发展。坚持垦区集团化改革方向,探索自下而上的垦区集团化改革路径,有条件的县区、经济区要结合实际适时组建区域性农垦集团。在确保国有资本控股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引入战略投资者,依法推进农垦企业股权多元化改革。
(五)创新农业经营管理体制。坚持和完善以职工家庭经营为基础、大农场统筹小农场的农业双层经营体制,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进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和标准化生产。强化国有农场统一经营管理和服务职能,整合碎片化资源和不同功能主体,发挥统一经营优势,逐步构建一体化的经营管理体制。通过发展公司制、股份制等农业经营形式,引导农事企业与合作组织、职工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改革完善职工承包租赁经营管理制度,建立经营面积、收费标准、承包租赁期限等与职工身份相适应的衔接机制,职工承包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其退休年限;职工退休时,要将其承包租赁的土地交还国有农场。国有农场新开垦的土地、退休职工交还的承包租赁土地以及以其他方式得到的土地,由国有农场统一经营或按市场价对外租赁经营,所得收益用于生产经营、职工社保、改善职工生产生活条件及农场基础设施建设等。对租赁经营国有农场土地的,要严格按照合同法规范管理。加强承包和租赁收费管理,全面推行收支公开,强化审计监督。
(六)构建新型劳动用工制度。健全职工招录、培训和考核体系,逐步建立以劳动合同制为核心的市场化用工制度。除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外,对长期在农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职工子女、外来落户人员等从业人员,结合国有农场改革发展进程,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符合条件的农垦企业失业人员及时进行失业登记,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农垦企业人员,按规定纳入就业援助范围。
(七)完善社会保障机制。按照国家社会保障政策,积极将农垦企业职工和垦区居民纳入到相应的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体系,积极推进大病保险全覆盖。原以农垦企业职工身份参保人员继续按原政策执行;与改制后农垦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执行统一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政策和就业援助政策;未与改制后农垦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垦区居民,应以城乡居民身份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强化农垦企业及其职工按时足额缴费义务和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市、县区经济区财政要进一步加大社会保障投入力度,支持落实好农垦企业职工和垦区居民的社会保障政策。
(八)创新土地管理方式。土地是农垦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是农垦存在与发展的基础,要从强化农业基础地位、切实保护国有土地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高度,深化农垦土地管理制度改革。
加强农垦耕地保护。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政策,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加快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强化农垦土地权益保护,严肃查处非法侵占农垦土地行为,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实行分类管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加快推进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工作经费按照有关规定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国有农场共同负担;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依法调处土地权属争议。
规范收回农垦土地使用权行为。严禁擅自收回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因国家经济建设或地方公益性建设收回农场农用地的,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后,要妥善解决职工就业和生产生活困难,依法安排社会保障费用。
创新农垦土地资产配置方式。推进农垦土地资源资产化和资本化,对农垦企业改革改制中涉及的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可按需要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等方式处置。农垦现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办理有偿使用手续后,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改变用途,需办理出让手续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鼓励和支持农场开展农用地使用权抵押、担保试点工作。
强化农垦资源资产收益用途管理。农垦土地被依法收回后再出让的,其出让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县区经济区分成的相应土地出让收入要按规定积极用于农垦农业土地开发、农田水利建设以及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
(九)创新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农垦国有资产数量大、分布广、类型多,必须切实加强监督和管理。要按照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总要求,明晰农垦国有资产权属关系,实现以管企业为主向以管资本为主的转变。农垦主管部门要把握国有农场承担农业生产经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的发展方向,在履行好行业指导管理职能的同时,重点加强对农垦国有资源资产的监管,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县区、经济区依法规范农垦国有资源资产管理,在完成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基础上,全面开展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加大对国有资本投向的专项监督力度,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放大国有资本功能,提升国有资本运行效率和效益。开展改组组建农垦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鼓励和支持县区经济区将农垦国有资产通过投融资平台在金融机构或债券市场进行融资,用于农垦企业的建设和发展,并采取有力措施防范金融风险。农垦企业改革要依法依规、严格程序、公开公正,切实加强监督,严格责任追究,坚决杜绝国有资产流失。
三、加快推进农垦现代农业发展
(十)建设特色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以国家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创建试点为平台,突出优质、安全、绿色导向,大力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构建绿色发展新格局,将盘锦垦区建设成水稻、河蟹、泥鳅鱼、碱地果蔬等特色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积极推进垦区间、垦地间联合联盟联营,鼓励农垦企业通过土地托管、代耕代种代收、股份合作等方式,与农户形成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引导种植结构调整,提高规模经营效益,引领现代农业发展。积极推进农垦高标准农田、灌区和节水灌溉工程建设。
(十一)发展农产品加工业。以创建国家级现代农业示范区为平台,鼓励垦区农产品加工企业重组整合,发展壮大一批大型农产品加工企业或企业集团。推动农垦企业开展粮食烘干、仓储设施和区域性现代物流中心建设。大力发展大宗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和精深加工,建设食品、饲料等专用原料基地和加工产业园区。以中储粮、汇福粮油、益海嘉里等粮食企业为龙头,打造国家级东北粮食加工物流基地。引导农垦企业为周边农民提供大型农机作业、农业投入品供应、农产品加工和购销等社会化服务。
(十二)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农垦要在新品种、新技术推广应用和农业新模式、新业态等方面继续走在全省前列。加强与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的交流合作,推动农垦种业发展,推进农业机械化和生产经营管理全程信息化。大力开展农垦企业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推动农垦企业品牌建设,全力打造农垦特色的“互联网+农场+追溯+生鲜”电商体系。加强国有农场职工的技能培训、农技推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构建农业生产技术服务体系。
(十三)发展农业旅游产业。培育生态农业、认养农业、休闲农业等特色农业新模式,依托盘锦自然资源和农业资源禀赋,开发富有盘锦农垦文化特色的旅游产品。全面推进盘山县、大洼区国家级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县(区)建设,围绕有基础、有特色、有潜力的产业,建设一批农业、文化、旅游“三位一体”,生产、生活、生态同步改善,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的特色村镇。
(十四)推动区域新型城镇化建设。推动具有产业支撑、农垦特色、文化传承的垦区新型城镇化建设,加大区域资源共享共建力度,与地方政府共同开展宜居乡村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国有农场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引导职工通过产业就业,实现就地城镇化。
(十五)开展农垦对外交流与合作。以建设国际化中等发达城市为目标,充分发挥盘锦区位和港口优势,主动融入国家发展战略,以国际化视野谋划垦区农业发展,推进农业在生产、加工、流通等各环节全方位开放,积极参与国内外竞争与合作。鼓励农垦企业扩大优势特色农产品出口创汇及引进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推进盘山县、大洼区国家级、省级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鼓励农垦企业联合,以独资、合资合作和并购重组等方式开展境外农业合作。
四、保障措施
(十六)切实加强党的领导。农垦改革发展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任务艰巨。成立市农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总体统筹、协调、指导、督促。各级党委(党工委)要把推进农垦改革发展放在重要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制,保障各项改革任务的贯彻落实。加强农垦党组织思想作风和反腐倡廉建设,强化对农垦改革的全程监督。深入细致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研究解决农垦改革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保障农垦职工合法权益,保证农垦改革稳步有序推进。
(十七)形成合力统筹推进。在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进程中,各级党委(党工委)和政府(管委会)坚持问题导向和底线思维,强化统筹协调,切实抓好落实,确保垦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各县区、经济区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出台具体实施方案。市农垦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各级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掌握改革动态,做好改革指导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规划衔接,安排相关建设项目时加大对农垦支持力度;财政部门要根据农垦管理体制和改革发展需要,稳步加大对农垦投入;金融部门要创新符合农垦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其他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十八)转变农垦管理职能。适应推进农垦改革发展需要,加强农垦主管部门能力建设,落实国家赋予农垦系统的职能和任务。农垦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简政放权,转变工作职能,创新工作方式,切实履行行业指导管理、国有资源资产监管等职责。不得擅自解散、下放、撤销国有农场,国有农场合并、分设、调整等体制变动,须征求上级农垦主管部门意见。
(十九)大力弘扬农垦精神。农垦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率先垂范,廉洁奉公,以饱满的精神状态,团结带领广大干部职工积极投身农垦改革发展。农垦干部职工要以主人翁精神,牢固树立开拓创新意识和市场竞争意识,克服“等靠要”思想,增强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勇于开拓”的农垦精神,推进农垦文化建设,汇聚起推动农垦改革发展的强大精神力量。
(二十)抓好信访稳定工作。各县区经济区对改革中出现的矛盾问题以及各种不稳定因素要及早发现、及时化解,依法依规妥善处理,确保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