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和《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7〕25号)文件精神, 2017年12月12日,中共盘锦市委、盘锦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盘委发[2017]34号)。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水利部 国家林业局 教育部 文化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体育总局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7〕11号)和《辽宁省农委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办经发[2018]69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市农委转发九部委和省农委文件的同时,印发了《盘锦市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盘农办发[2018]30号)。实施方案在贯彻落实农业部九部委文件、省农委文件的基础上,根据我市实际,对清产核资对象及范围、村级截止时间节点、清查核实方法、明晰产权归属、民主决策等方面,提出了一些更具体的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