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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06-12 浏览次数:243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2号)精神,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建立健全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切实加强全省耕地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在充分征求意见和调研的基础上,经反复修改完善,制定了《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分6章共16条,具体突出了四个方面内容:

  一是强调考核责任和目标。各市市长为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每年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

  二是明确考核内容。考核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动态监测、耕地保护制度建设以及补充耕地统筹等方面情况。

  三是制定考核评价方法。考核实行各市年度自查和省政府组织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依据每年国家下达的考核事项和评分标准,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进行打分。

  四是加强考核结果的奖惩。强化了考核结果的应用,明确了将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市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文件链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8〕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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