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善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设施条件,加快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促进农民增收。今年,我省将继续在部分县(市、区)实施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任务和实施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为指导,通过资金引导、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强化服务、加强监督等系列措施,支持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建设农产品贮藏、保鲜等产地初加工设施,推广普及科学适用的初加工技术,促进农产品就地就近加工转化,实现“增加供给、均衡上市、稳定价格、提高质量、保障加工、减损增收”等一举多效目标。
(二)目标任务
根据我省果蔬产业特点,重点在水果、蔬菜、马铃薯主要产区建设900座以上贮藏窖、通风库、冷藏库等贮藏保鲜设施。
(三)实施原则
1.政府扶持,农民为主。政府采取资金补助、业务指导和强化服务等措施,鼓励和引导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出资投劳,自主自愿建设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设施,不搞包办代替。
2.突出重点,连片建设。以果蔬、马铃薯等产业为重点,向优势产区倾斜,向贫困地区倾斜,向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倾斜。优先选择主产乡(镇)、主产村,集中连片建设。形成规模效应。
3.建管用并举,确保实效。项目实施县既要加强设施建设过程的指导和服务,更要重视设施使用过程的善后维护和管理,确保产地初加工设施的科学使用、长久耐损和提质增效。
4.阳光操作,规范管理。推进项目管理全程公开,做到扶持政策、资金分配、受益主体和项目验收等环节公开透明,相关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二、项目补助范围、对象、方式、标准和程序
(一)补助范围。2017年新建设并完成的马铃薯、果蔬贮藏窖、通风库、保鲜储藏库等产地初加工设施。
(二)补助对象。重点支持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三)补助标准。中央财政资金对纳入建设目录的各类设施实行定额补助(见附件1)。每个农户补助数量不超过2座,总库容不超过200吨;每个家庭农场补助数量不超过2座,总库容不超过400吨;每个农民合作社补助数量不超过5座,总库容不超过800吨。
(四)补助方式和程序。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按照规定程序申报并获得批准建设完成的初加工设施,经县级农业、财政等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由县级财政部门向建设主体一次性兑现补助资金(兑付资金使用农户一卡通)。
三、项目资金预算安排
(一)项目实施县
根据《辽宁省农委办公室关于申报农产品产地初加工项目县和推荐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试点县的通知》(辽农办产发〔2017〕215号)文件要求,在各主产县(市、区)自主申报的基础上,结合我省果蔬和马铃薯等产业分布情况,通过因素法确定新民市、岫岩县、千山区、东港市、凤城市、黑山县、凌海市、义县、大石桥市、阜蒙县、辽阳县、铁岭县、昌图县、朝阳县、建平县、北票市、喀左县、龙城区、兴城市、绥中县、南票区、连山区等22个县(市、区)为2017年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县。
(二)补助资金预算和工作任务
2017年,中央财政共安排我省的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资金11277万元,约束性指标为建设农产品贮藏设施900座以上。为确保完成上述工作任务,省农委和省财政厅按照采取“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根据因素法确定资金分配计划和下达各县(市、区)约束性指标,具体资金分配计划和工作任务(见附件2)。
四、实施进度安排
(一)宣传、调查摸底和动员阶段
各项目县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在一定范围内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编制并印发《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扶持政策明白纸》,设立政策咨询、监督电话,确保广大农民群众了解补助政策内容、程序和要求,并组织人员开展调查摸底。
(二)制定实施方案、技术指导阶段
省农委、省财政厅编制《2017年辽宁省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实施方案》,印发《辽宁省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设施建设技术方案》、《辽宁省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设施建设申请表》、《常见果蔬贮藏保鲜技术及设施管护小册子》等。召开会议,进行部署,开展政策技术培训。各项目县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化实施方案,并以文件形式逐级分别报市、省农业、财政部门备案。
(三)项目申报、实施、技术培训及建设阶段
各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持有效证件及复印件,到项目实施乡(镇)政府领取并填报《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补助设施建设申请表》(见附件3),经乡(镇)政府审核后报送县级农业、财政部门审批。同时,由县级农业部门将项目实施主体、建设内容、设施规格、补助标准和举报电话在项目实施乡(镇)村公示7天。各项目县对建设主体开展技术培训,向建设主体发放《辽宁省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设施建设技术方案》,并在审批同意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信息的录入。项目实施县(市、区)逐个明确建设主体的具体建设场地,拍照留存,指导建设者确定建设方案,备料开工建设。主体建设工程完成后,由县级农业、财政部门指导相关乡(镇)、村进行自查自验。
(四)项目验收阶段
各项目县农业、财政部门在接到建设主体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对竣工项目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进行限期整改,合格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登记造册,并在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信息的录入,悬挂或喷涂标识。
(五)资金兑付阶段
各项目县财政部门和农业部门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的程序和补助标准,一次性向项目建设主体兑付补助资金。
(六)总结阶段
各项目县对本年度补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书面总结,12月1日前分别报送至省农委和省财政厅。省农委、省财政厅于12月15日前形成工作总结报送农业部和财政部。
五、组织保障
(一)坚持分级负责,加强组织管理
省农委、省财政厅负责指导全省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工作的开展、组织全省项目县的申报、制定实施方案、开展培训等相关工作。各有关市负责推荐项目县,并对辖区内的项目县开展督导、检查和复查等相关工作。各项目县是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的实施主体,要成立以分管县(市、区)长为组长的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农业、财政、纪检、安监、土地、电力等部门组成。各项目县农业、财政部门应积极主动地指导乡(镇)政府、村委会组织建设主体开展项目申报和建设,做好项目审核、审批、公示、登记、验收、补助资金兑付、电子信息和档案管理等工作环节,并开展好对建设主体的培训工作。严格执行先批准后建设的程序,两次公示、两次管理信息录入的制度。
(二)积极宣传发动,营造良好氛围
各项目县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设施补助政策、经验和做法、技术要点等内容,让更多的农民了解惠民工程的优惠政策、审批程序和有关要求,了解各类、各种规模的补助标准和建设技术要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规范实施运行,强化资金监管
对申报和验收过程中违反程序、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省将收回补助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各市要加强对资金的监管。各项目县要合理安排实施区域和实施乡(镇)村,引导项目集中连片建设。11月10日向省农委和省财政厅报送建设进度。其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证照齐全,财务等管理规范,对农户增收有一定的带动能力。要将项目推进的整个过程晒于阳光之下,规范于制度之中,监管于各个环节,确保操作过程的公开透明,档案化管理。各地应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以保证政策宣传、技术指导与培训、检查验收等工作的顺利开展。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严禁将中央补助资金用于工作经费。
(四)严格工作纪律,精心搞好服务
有关市、项目县要不定期进行督查,明确建设进度要求,落实任务和责任。对在工程实施中倒卖补助指标、包办代替、套取补助资金、搭车收费等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持一手抓管理,一手抓监管。对问题地区,查明情况,进行通报。同时,要搞好服务,包括政策咨询服务、技术培训服务、信息服务以及其他的答疑解惑服务,确保每个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落到实处,实现当年申请,当年批准,当年建设,当年验收,当年使用。
(五)加强技术指导,抓好建管并举
各项目县要建立健全技术服务体系,依托技术支撑单位开展项目培训及建设工作,做好补助设施本地化设计,确保补助设施绿色环保,围绕设施建设、使用、维护等开展专业化、全程化、一体化服务。要重视补助设施建造使用技术培训,严格执行省级技术方案,实现“一库多用”、“一窖多用”、“一房多用”,最大限度发挥补助设施效用。坚持建管用并举,既要抓好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的当年建设,更要重视后续使用、维护和管理。
(六)注重标志规范,统一编号标识
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设施实行全国统一标识,该标识应悬挂或喷涂于设施的醒目位置。验收合格后由县级农产品加工主管部门统一编号。编号规则为“县级行政区划代码(6位数字)”+“设施类别代码(3位数字)”+“设施自然编号(5位数字)”。其中设施类别代码由农业部统一制定(见附件1),自然编号以县(市、区)为单元从00001排起,例如:辽宁省新民市补助设施建设的第54座20吨储藏窖,编号为210181 002 00054。上年已实施县(市、区),自然编号应在原有排序基础上累加。标识喷涂和制作标识牌的费用由实施县(市、区)负责解决,不得向补助对象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