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农行审〔2020〕28号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的通告
辽农行审〔2020〕28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保障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全省农资供应和农业生产,现就采取便民措施,优化农业行政审批服务通告如下。
一、关于许可证照续展
1.肥料登记证到期或超过续展申报期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提交续展登记申请的,可延期提交。换发新的肥料登记证前,原证件视为有效。疫情解除后,申请人应及时补办续展登记手续。
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到期或超过延续申报期,且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提交申请的,可延期提交。许可证审批完成前原证件视为有效。疫情解除后应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3.兽药、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到期或超过延续申报期,且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提交申请的,可延期提交。许可证审批完成前原证件视为有效。疫情解除后应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4.渔业船舶国籍证书、船员证书需要换发、年审的,或需要近期办理的其他渔业船舶、船员相关业务,可延期到疫情结束后办理。在此期间,渔民确有驾船作业等生产生活需求的,仍可使用现有证书,对证书因逾期未换证、未年审等情形导致证书过期或失效的,渔业执法部门应不予处罚。涉及远洋渔船国际履约需要的除外。
二、关于简化审批手续
1.申请办理权限内肥料登记、肥料登记初审需要现场核查的,因疫情影响无法开展现场考核的,依据相关材料采取企业真实性承诺、视频考核等方式,予以按时审批。疫情结束后再组织补充核查,对核查中发现虚假承诺或承诺严重不实的,我厅可依法依规撤销许可。
2.申请办理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因疫情影响无法开展现场核查(评审)的,暂缓相关程序,依据相关材料采取真实性承诺,予以按时审批。疫情结束后再组织补充核查,对核查中发现虚假承诺或承诺严重不实的,我厅可依法依规撤销许可。
3.申请办理兽药、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需要现场核查的,因疫情影响无法开展现场核查的,将临时免除现场核查程序,依相关材料及真实性承诺书履行审批。疫情解除后,组织对其承诺内容真实性进行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或承诺严重不实的依法处理。
4.申请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因疫情影响无法开展现场评审和抽样检测的,将临时免除相关程序,由申请人在网上提交申请材料和真实性承诺书,予以按时审批。疫情结束后再组织补充现场评审和抽样检测,对核查中发现虚假承诺或承诺严重不实的,我厅可依法依规撤销许可。
三、暂停水生野生动物相关许可的审批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0年第4号),在疫情防控期间,禁止所有水生野生动物的交易活动,暂停涉及水生野生动物相关行政许可审批工作,包含“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白鱀豚等)和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白鱀豚等)及其制品审批”等相关行政审批。
四、关于优化审批流程
1.开通“绿色通道”。对春耕生产所需重要生产资料的行政审批事项,我厅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受理,加急办理,切实保障疫情期间农资供应和农业生产,满足春耕生产需要。
2.提倡“网上办、邮寄办”方式。疫情防控期间提倡申请人采取网上申报、材料邮寄、电话咨询、结果寄达的方式,减少到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现场办理,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网上办理路径:登录“ 辽宁省政务服务网”(https://www.lnzwfw.gov.cn),注册帐号、登录,选择“省农业农村厅”跳转至“事项列表”,查询对应事项,按服务指南提交申请,并可自助查询办理进度。邮寄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l9号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厅窗口( 收),邮编:110033。
3.省农业农村厅窗口咨询电话:负责人:13940032029(田伟)、13940097959(王莹);种植业、畜牧业领域:13478175846(吕明宇);渔业渔船领域:13940177946(谷月)。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让我们携手努力、共克时艰,打赢这场疫情防控全面战阻击战。衷心感谢各界对农业农村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2月25日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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