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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农村局对大洼区“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单位设立情况进行调研

2021年11月初,市农业农村局接到大洼区农业农村局发来的《关于邀请盘锦市农业农村局领导到大洼区对“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单位设立情况调研的请示》后,高度重视,对大洼农业农村局提出的有关问题做了进一步了解,并请示了上级主管部门意见。2021年11月29日,市农业农村局农业技术服务中心张舰主任一行到大洼区农业农村局开展调研,调研以座谈会形式进行,大洼区农业农村局张妍青副局长和大洼区农业执法队部门负责人员参加座谈,双方就如何推进现阶段“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单位设立”工作进行了深入的沟通讨论,并形成如下解决办法:

一、按照《辽宁省农委办公室关于公布辽宁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划》(辽农办发【2018】81号)的通知要求,共批准大洼区设立“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单位21家,经与省厅和省中心沟通确认,此经营数量不可增加,但可以向省厅请示争取调整域内“限制使用农药”定点分布情况。

二、目前,大洼区共批准设立21家“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单位,但实际经营只有5家,其余16家未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办理“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申请或申请未通过。

大洼区农业农村局将结合实际,组织有意向办理“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学习了解相关知识和掌握办理流程。按照《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辽宁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要求准备相关申报材料,并向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审批大厅报送经营许可申请材料。

三、市农业农村局将本着公开、公正、自愿的原则,织审查人员对“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组织人员对“限制使用农药”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在规划范围内,符合“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条件要求的,市农业农村局按照“随审随批,额满即止”的原则,向申请人核发“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许可证,加快推进“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单位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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