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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辽宁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2-01 浏览次数:506

近期,农业农村部下发了《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的通知》(农牧发〔2022〕1号),对强制免疫政策实施提出了具体要求,为切实做好2022年全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结合我省实际,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下发了《2022年辽宁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免疫病种。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狂犬病实行强制免疫。


同时,要统筹做好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新城疫等重点动物疫病的免疫工作。



(二)免疫要求。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和布鲁氏菌病的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 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应常年保持在 70%以上。

(三)免疫动物种类和区域

高致病性禽流感,对所有鸡、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对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同意后,可不实施免疫。


口蹄疫,对所有猪、牛、羊、鹿、骆驼等进行O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


小反刍兽疫,对全省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


布鲁氏菌病,种用、乳用牛羊禁止免疫。除本溪市、丹东市、营口市外,全省对普通牛羊等易感动物实行强制免疫。
  狂犬病,按照《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执行。在养犬一般管理区内,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免疫接种工作,发放免疫证明,并建立免疫档案。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采取政府集中采购、免费供应疫苗的方式推进狂犬病免疫工作。

二、主体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免疫主体,承担免疫责任。有关单位和个人应自行开展免疫或向第三方服务主体购买免疫服务,对饲养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确保可追溯。

三、实施进度

3-4月,9-10月分别组织开展春、秋季重大动物集中防疫工作;2023年1月底前完成2022年强制免疫工作总结。

文件:转发省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辽宁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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