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2023年盘锦市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方案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2-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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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农办发﹝2022﹞63号
盘锦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2023年盘锦市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农业中心,市现代农业发展中心、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2023年全省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方案的通知》(辽农办农发〔2022〕134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种业监管执法工作,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非法生产经营转基因种子等种业违法行为,全面净化种业市场,营造种业振兴良好环境,我局研究制定了《2022-2023年盘锦市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联系人:市农业农村局种植业管理科 杨小婷
电话:0427-2825901
畜牧产业发展与兽药饲料管理科 张笑宇
电话:2822465
市现代农业发展中心农业技术服务中心 李晓峰
电话:2888178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畜产品质量安全与种畜禽执法大队 曹阳
电话:2915029
邮箱:pjsnyzhxzzfd@163.com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种植业执法大队 周君
电话:2915019
邮箱:pjsnyzhxzzfd@163.com
盘锦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2年4月14日
(主动公开)
2022-2023年盘锦市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方案
为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非法生产经营转基因种子等种业违法行为,全面净化种业市场,持续推进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现制定2022-2023年活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农业农村部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统一安排,认真落实新修改《种子法》及《关于保护种业知识产权打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营造种业振兴良好环境的指导意见》(农种发〔202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种子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法〔2022〕66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服务种子和耕地两个要害的指导意见》(农法发〔2021〕8号)及《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2023年全省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方案的通知》(辽农办农发〔2022〕134号)等有关要求,以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和非法转基因种子监管为重点,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等多种手段,推行全链条、全流程监管,压紧压实主体责任、属地责任,坚持部门协同、上下联动、标本兼治,强化集中整治和日常监管,在确保疫情防控措施到位的前提下,狠抓监督检查、案件查处,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非法生产经营转基因种子等违法行为,全面净化种业市场,有效激励原始创新,为种业振兴营造良好环境。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明显增强,假冒伪劣、套牌侵权、非法生产经营转基因种子等违法行为得到有力打击;品种管理不断优化,品种同质化逐步解决;种业检测鉴定和执法监管能力不断提升,种子生产经营逐步规范,种子质量稳定在较高水平,种业市场净化成效明显。
(二)分解目标
市级目标:印发全市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方案;市级发证种 子企业现场检查覆盖率不低于50%、品种抽样覆盖率不低于30%, 检查反映问题整改合格率达到100%;市场检查和地市级种子质量监督抽查抽取种子样品数量不少于上年;辖区内制(繁)种基地监督检查全覆盖;上级部门转办督办的种业投诉举报案件查处反馈率达到100%。
县级目标:印发县(区)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方案;以种业知识产权保护、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为重点,加强种业普法宣传,县级发证种子企业现场检查覆盖率不低于50%、品种抽样覆盖率不低于30%;辖区内种子经营门店监督检查覆盖率不低于60%;检查反映问题整改合格率达到100%;辖区内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完成率达到100%;上级部门转办督办的种业投诉举报案件查处反馈率达到100%。
三、重点任务
(一)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
1. 加强法规制度建设。贯彻实施新修改种子法和植物新品种 保护条例、新修订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等配套规章和辽宁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强化新修改《种子法》等法律法规普法宣传和培训。(市农业农村局种植业科、法规科、畜牧产业发展与兽药饲料管理科,市现代农业发展中心,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县(区)农业农村部门)
2. 加大品种权保护力度。加强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培训和普法 宣传,提高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意识,引导品种选育者积极申请植 物新品种权。强化行政执法、仲裁、调解等手段综合运用,建立健全侵权纠纷案件快速处理机制。积极履行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职 责,有效遏制假冒侵权等问题发生,维护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
(市农业农村局种植业科、法规科,市现代农业发展中心,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县(区)农业农村部门)
3. 强化非法转基因种子监管。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农业转基 因生物安全监管相关要求,以杂交玉米种子为重点,突出品种审 定、基地制种和种子加工、销售等关键环节,开展对玉米种子生产企业、经营门店等检查抽查,进行转基因成分速测,对发现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转基 因玉米种子行为。(市农业农村局种植业科,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市现代农业发展中心,县(区)农业农村部门)
(二)严格品种管理
4. 加强审定品种监管。贯彻实施《辽宁省玉米品种审定标准(2021年修订)》和《辽宁省稻品种审定标准(2021年修订)》,加强同一适宜生态区引种备案监管,规范引种备案行为。(市农业农村局种植业科,市现代农业发展中心,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县(区)农业农村部门)
(三)加强种子和种畜禽监管
5. 加强种子基地监管。以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生产备案、委托合同、品种权属和亲本来源等为重点,对制(繁)种基地开展检查抽查,加强基地监管,严厉打击非法制种、盗取亲本、抢购套购等违法行为。加强制(繁)种备案管理和监督检查,严查未按规定备案行为。开展对域内玉米制种基地苗期全覆盖转基因检测,对域外重点基地(海南、甘肃、新疆等地区)玉米制种基地开展抽测,强化种子收获前检查,严禁非法转基因种子流出基地,严格查处违法违规生产转基因种子行为。探索实施种子质量认证制度,引导制种企业和制种基地提升种子质量水平。(市农业农村局种植业科,市现代农业发展中心,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县(区)农业农村部门)
6. 加强企业监督检查。围绕种子生产加工和销售环节,重点 检查生产经营品种、生产经营档案、包装标签及种子质量、品种真实性、转基因成分等。落实分级分类监管要求,市、县级重点对市及县发证企业检查; 对投诉举报多、过往发现问题多的企业加大检查抽查频次,对开展种子质量认证、诚实守信的企业减少检查抽查频次。(市农业农村局种植业科,市现代农业发展中心,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县(区)农业农村部门)
7. 严格种子市场检查。农作物种子方面,在春季用种关键时 期,以包装标签、生产经营备案、购销台账、“三无”种子、种子质量、真实性、转基因成分检测等为重点内容,组织开展全市春季农作物种子监管专项行动,对种子市场进行全面检查,对种 植大户、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用种大户进行明察暗访,全面模排 问题线索;在秋季适时组织开展种子入库检查,检查企业资质、生产合同及生产档案、种子标签等,对玉米种子进行转基因检测。辖区内种子生产经营许可信息、备案信息要录入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并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种子网络销售平台的监管力度,组织开展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严查套牌侵权、制售假劣等违法行为,必要时对网络销售平台、网络经营商户进行约谈、整治。畜禽种业方面,重点检查无证(含过期、超范围)生产经营、假冒优质种公牛冷冻精液、系谱档案不全等问题。将辖区种畜禽生产经营信息录入“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系统”,并对工作开展检查。开展种畜禽、柞蚕种质量监督抽查。(市农业农村局种植业科、畜牧产业发展与兽药饲料管理科,市现代农业发展中心,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县(区)农业农村部门)
8. 加强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管理。全面落实种子法、畜牧法及 配套规章制度规定,严格落实种子、种畜禽生产经营备案制度,建立健全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加大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 备案监管工作力度,严格查处未按规定备案行为,确保种子生产 经营备案全覆盖。(市农业农村局种植业科、畜牧产业发展与兽药饲料管理科,市现代农业发展中心,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县(区)农业农村部门)
(四)严格种业执法
9. 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以品种权侵权、制售假劣、无证生产经营、非法生产经营转基因玉米种子等为重点,广泛收集违法线 索,依法开展调查,追根溯源,查清违法事实。对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手软。建立完善重大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制度,一般案件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县级查处,复杂疑难案件和跨区域案件由市级直接查办或组织查办,查处结果及时公开。要及时整理办结的种业违法典型案例和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典型案例,市局将遴选发布种业违法典型案例和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典型案例,并适时上报省厅。(市农业农村局种植业科、畜牧产业发展与兽药饲料管理科、法规科,市现代农业发展中心,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县(区)农业农村部门)
10. 完善执法联动协同机制。深化跨区域、跨部门种业执法协作联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上下联动、各地联查、部门协同。 充分发挥上级对下级的督导、督查、督办作用,加大属地执法办案力度,提高种业案件查处成效。健全种业监管部门和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分工协作机制,确保形成工作合力。完善农业农村与公安、法院、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协同联动等机制,强化线索通报、定期会商、联合执法等,研究推动建立重大案件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机制。加强种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市农业农村局种植业科、畜牧产业发展与兽药饲料管理科、法规科,市现代农业发展中心,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县(区)农业农村部门)
11. 提升种业执法能力。深入推进农业综合执法机构、队伍建设,实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能力提升行动。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加强种业执法规范化建设。加强种子法等法律法规和综合执法业务学习培训,提高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等执法能力水 平。加大行政执法、检验检测等装备与经费投入,确保满足工作需求。积极探索品种权保护执法的方式方法,提升种业知识产权 侵权案件办案质量和效率。加强执法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健全种 子质量检测机构,提高假劣种子检验鉴定水平。加强执法信息化 建设,探索利用大数据、卫星遥感技术等,不断提升种业执法效能。(市农业农村局种植业科、畜牧产业发展与兽药饲料管理科、法规科,市现代农业发展中心,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县(区)农业农村部门)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 明确主体责任,抓好组织落实。要按照市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实施方案。县(区)级农业农村部门于4月30日前将实施方案在县(区)级网站公开,并报市局备案。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开展情况将作为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考核、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考核、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创建的重要依据。市局将适时派出督导检查组开展制种基地、种子企业、种子市场等监督检查,并适时对有关情况进行通报。(市农业农村局种植业科、畜牧产业发展与兽药饲料管理科,市现代农业发展中心,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县(区)农业农村部门)
(二)明确责任,完善机制。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履行属地监管责任,按照市方案要求,健全机制,明确分工,压实责任,细化措施,狠抓落实。要强化监督检查、线索调查和追根溯源,做到严格检查、精准调查、速查速办。要建立简易种业纠纷快速处理“绿色通道”,有效降低维权成本,力争将纠纷就地化解。要建立健全社会和群众监督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建立举报奖励制度。探索建立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将有严重违法和犯罪等行为的企业纳入“黑名单”。(市农业农村局种植业科、畜牧产业发展与兽药饲料管理科、法规科,市现代农业发展中心,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县(区)农业农村部门)
(三)畅通信息,宣传总结。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向社会公开种业监督电话、电子邮箱等举报渠道,对举报线索认真组织开 展调查,该立案的及时立案,该查处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要开展经验做法、典型案件等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震慑违法违规行为。按要求及时报送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相关信息。及时开展工作总结,当年11月底前,将种业监管执法活动总结及附表(含提炼种业典型案例1-2个)书面报送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同时报电子版)。(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县(区)农业农村部门)
市农业农村局种子监管举报电话:2915019
举报邮箱:pjsnyzhxzzfd@163.com
市农业农村局种畜禽监管举报电话,2915029
举报邮箱:pjsnyzhxzzfd@163.com
附件:1.种业监管执法年年度任务完成情况
2.种业监管执法年年度监管执法情况表
盘锦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2年4月14日
附件1
种业监管执法年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表
填表单位: 填表日期: 年 月
内容 |
省级 |
市级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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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 制(繁) 种基地 检查覆盖率 |
种畜 禽生 产经 营许 可证 备案 率 |
农业 农村 部转 办案 件反 馈率 |
市级 发证 企业 现场 检查 覆盖 率 |
被检 查企 业问 题整 改率 |
辖区内 制(繁) 种基地 检查覆 盖率 |
种畜 禽生 产经 营许 可证 备案 率 |
县级 发证 种子 企业 检查 覆盖 率 |
种子 门店 抽查 覆盖 率 |
门店 备案 品种 抽样 覆盖 率 |
企业 及门 店检 查问 题整 改率 |
辖区 内生 产经 营文 体备 案率 |
生产 经营 主体 经营 品种 备案 率 |
种畜 禽生 产经 营许 可证 备案 率 |
|
完成情况 |
注:“完成情况” 一栏按照工作完成情况据实填写,应填写具体数值,不可填写“是”或“否”。
附件2
种业监管执法年年度监管执法情况表
填表单位: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案件类型 |
执法情况 |
监管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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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动执法 人员数 (人次) |
立案数 (件) |
涉案种子 数量 (公斤) |
处罚 金额 (万元) |
办结案件 |
移送司法机关 |
处罚结果 信息公开 (件) |
抽取样 品数 (个) |
检查企业数 (个次) |
检查门店数 (个次) |
检查基地数 (个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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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数 |
涉案金额 (万元) |
件数 |
涉案金额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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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权侵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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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售假劣种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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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生产经营 种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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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生产经营 转基因种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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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内容不符 合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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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审先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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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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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注:1.数据截至填表时,包括省、市、县三级数据;2.“立案数”不包含“移送司法机关案件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