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列解读|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李鹏宇解读《辽宁省进一步稳经济若干政策举措》
- 发布日期:2023-01-30
- 浏览次数:122
近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印发《辽宁省进一步稳经济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制定9个方面27条政策举措。为及时回应社会诉求和关切,确保政策举措直达市场主体,各牵头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稳经济政策进行权威解读。
一、关于第4条“开展银企对接和融资撮合活动”
统筹谋划建设一批打基础、利长远、补短板、调结构的高质量项目,建立全省重大项目库和银企对接系统,联合银行机构搭建高效的政银企合作平台。完善金融对接常态化机制,向银行机构及时推送亿元以上建设项目清单、央地合作重点项目清单、中央资金项目清单、重大工程代表性项目清单、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项目清单、设备更新改造及制造业中长期贷款等7类项目融资需求清单,积极推进信贷政策工具落地见效,引导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促进企业融资成本稳中有降,精准扩大信贷融资有效投放。
二、关于第26条“鼓励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
(一)政策背景
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英文全称为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简称即为REITs。基础设施REITs是指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交易,通过证券化方式将具有持续、稳定收益的不动产资产或权益转化为流动性较强的上市证券的标准化金融产品,是国际通行的配置资产,能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填补当前金融产品空白,拓宽社会资本投资渠道,提升直接融资比重,增强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2020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正式启动我国基础设施REITs试点工作。近两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了《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关于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工作的通知》等系列文件,积极推进基础设施REITs健康有序发展。
(二)试点项目申报要求
1.行业范围
主要包括:交通基础设施、能源基础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生态环保基础设施、仓储物流基础设施、园区基础设施、新型基础设施、保障性租赁住房、探索在水利、旅游等其他基础设施领域开展试点。
2.项目基本条件
项目应成熟稳定,满足以下条件:
(1)基础设施项目权属清晰、资产范围明确。
(2)土地使用依法合规。
(3)基础设施项目具有可转让性。
(4)基础设施项目成熟稳定。项目运营时间原则上不低于3年。项目现金流投资回报良好,近3年内总体保持盈利或经营性净现金流为正。项目收益持续稳定且来源合理分散,直接或穿透后来源于多个现金流提供方。预计未来3年净现金流分派率(预计年度可分配现金流/目标不动产评估净值)原则上不低于4%。
(5)资产规模符合要求。首次发行基础设施REITs的项目,当期目标不动产评估净值原则上不低于10亿元。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具有较强扩募能力,以控股或相对控股方式持有、按有关规定可发行基础设施REITs的各类资产规模原则上不低于拟首次发行基础设施REITs资产规模的2倍。
(6)发起人(原始权益人)等参与方符合要求。
(三)我省政策
2022年8月,我省制定《辽宁省推进重点领域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实施方案》,确定通过REITs等方式推进重点领域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工作,鼓励更多符合条件企业积极开展基础设施REITs发行前期工作。为推动我省项目投融资模式创新,加大存量资产盘活力度,鼓励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用于新项目建设,形成存量资产与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省政府研究决定对注册并成功发行REITs基金的原始权益人按照发行额1‰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细则由省发展改革委具体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