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农村与农垦改革发展服务中心总结重大事项决策机制政策规定
- 发布日期:2023-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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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把党在农村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切实解决好“三农”问题,盘锦市农村与农垦改革发展服务中心以做好“两会”维稳工作为契机,在指导基层开展涉农村改革信访化解工作中梳理总结了重大事项决策机制政策规定,以供指导实际工作。
2004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提出,必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扎实推进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
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 号)指出,要做到农民权利不受损、不能把农民的财产权利改虚了、改善了、改没了,防止内部少数人控制和外部资本侵占。
2018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 工作条例》明确要求,村党组织的主要职责之一是对村民委员会以及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群团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加强指导和规范,支持和保证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自章程履行职责。明确要求凡是农村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都要经党组织研究讨论,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以加强村务监督。
2019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再次强调,健全村级重要事项、重大问题由村党组织研究讨论的机制,全面落实“四议两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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