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认定第二十批农业产业化市级 重点龙头企业及运行监测合格企业名单的通知》文件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盘锦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按照《盘锦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盘农加领办发〔2020〕2号)文件要求,在对各县区推荐申报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进行实地考察、材料审查、必要调查等综合评审的基础上,经征求市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后,认定并公布第二十批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及运行监测合格企业名单。
一、什么是龙头企业?
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电子商务或休闲农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发展农产品加工业领导小组认定的农业企业。
二、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标准。
1.企业规模。
(1)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企业。总体要求是各行业的行业龙头,企业总资产规模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外向型出口创汇企业出口额300万美元以上。
(2)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市场中农产品交易占总交易量的80%以上。蔬菜、粮油、果品类销售市场年交易额1.5亿元以上;水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及综合批发市场年交易额2亿元以上。总资产规模要求在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500万元以上。
(3)农产品电子商务等生产性服务企业。农产品电子商务企业年交易额5000万元以上,其中农产品网络交易额占年交易额60%以上,从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建基地或市级以上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直接采购的农产品占所销售农产品总量的比例达到50%以上,带动农户数量2000户以上农产品电商企业。农业生产性服务专业公司年交易额5000万元以上 。
(4)休闲农业企业规模。资产总额5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3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其中门票、餐饮、住宿、采摘(垂钓)、拓展培训等服务性收入占年销售收入70%以上。
2.企业带动能力。企业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10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电子商务、休闲农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利润返还、入股分红等方式采购的本地原料或购进的本地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3.企业类型。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电子商务、休闲农业等为主业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4.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5.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应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主营产品产销率达到90%以上。
6.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7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7.企业竞争能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和新产品开发能力居市内领先水平。企业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违法经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并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有注册商标和品牌,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
8.为推动农业产业化创新发展,提高龙头企业发展质量和效益,对以下五种情形可以适当降低认定标准。一是申报企业积极参与农业脱贫攻坚工作,帮扶建档立卡贫困户10户以上或吸纳农村贫困人口就业10人以上,或在贫困村建立种养殖基地带动贫困村发展产业的;二是申报企业为外市到我市投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农事企业或在我市农产品加工集聚区内发展前景好,带动能力强的企业;三是申报企业带动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分工协作为前提、以规模经营为依托、以利益联结为纽带,形成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四是申报企业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的;五是申报企业为农产品精深加工的。
三、申报程序。
申报企业直接向所在地的县(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应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经县(区)政府同意,上报市发展农产品加工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并附审核意见和书面报告材料。
四、认定程序。
1.各县(区)推荐申报的企业,由市发展农产品加工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其在生产经营、厂容厂貌、管理水平等方面进行实地考察,并对申报材料终审后,按评定标准进行评定。原则上两年认定一次,根据全市龙头企业发展实际要求,可在当年新增一次认定。
2.市发展农产品加工业领导小组审定通过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将在政务网上公布,并授予“盘锦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证书和牌匾,纳入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管理。
五、监测
1.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实施每3年监测一次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优保劣汰。
2.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在监测年份,企业需在规定时间内向县(区)级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报送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和年度发展报告,并附上承诺书,对企业的财务报表,纳税情况,银行资信,质量安全情况,环保,带动农户情况等做出书面承诺,并对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县(区)级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对上报的重点龙头企业监测材料进行审核,核查无误后,将符合条件的上报市发展农产品加工业领导小组办公室。
3.市发展农产品加工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标准对企业进行监测,提出监测意见,并发文公布监测结果。经监测合格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4.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的,应当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更名材料,提交市发展农产品加工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并与监测结果一并公布。
5. 市发展农产品加工业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不定期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进行抽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并在3年内不得再申报。
(1)企业在申报和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2)企业因经营不良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3)企业因违法违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4)企业经营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5)企业上市违规操作、偷税骗税和存在坑农害农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6)企业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拒绝参加监测的。
原文:关于公布认定第二十批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及监测运行合格企业名单的通知
解读单位: 盘锦市农业农村局 李玉民 电话: 221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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