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农业农村局 盘锦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3年生产者补贴政策落实工作方案的通知
盘农发〔2023〕33号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为全面做好2023年生产者补贴落实工作,稳定农民收入预期,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更好发挥政策效应,促进粮食生产。根据《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生产者补贴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辽农农〔2023〕105号),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盘锦市2023年生产者补贴政策落实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盘锦市农业农村局 盘锦市财政局
2023年6月15日
盘锦市2023年生产者补贴政策落实工作方案
根据《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生产者补贴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辽农农〔2023〕10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补贴范围、对象、标准
生产者补贴范围为全市所有种植玉米、大豆、水稻的县(区),补贴对象为全市所有县(区)的合法耕地上的玉米、大豆(包括黄大豆、黑大豆、青大豆)、水稻实际生产者。根据市对县(区)核定下达的补贴额度,依据补贴面积分县(区)确定补贴标准。涉及融通公司承接运营的军队农副业基地补贴继续由相关县(区)负责落实。补贴资金要全部兑付给玉米大豆和稻谷生产者,不再调剂用于种植结构调整。
按照国家扩种大豆的要求,为鼓励大豆生产,进一步调高大豆补贴标准,大豆每亩补贴标准比玉米高350元。将玉米大豆带状复合种植(间作)纳入补贴范围,对玉米大豆带状复合种植(间作)的补贴标准测算时,各县(区)可根据玉米大豆实际复合种植比例测算补贴面积。玉米、大豆与其他农作物带状复合种植(间作)的,比照玉米大豆带状复合种植测算玉米、大豆补贴面积。
二、补贴资金管理与拨付
各县(区)应将生产者补贴纳入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并与专户内其他补贴资金分账核算,单独反映,不得混用,不得违规转出专户核算。所有直接兑付到人到户的补贴资金全部通过“一卡通”发放,并按照有关规定强化“一卡通”发放管理。以前年度形成的生产者补贴结转结余资金(不含用于结构调整的资金)要与本年补贴资金统筹发放。严格落实预算和国库管理制度,补贴资金按级次纳入县(区)预决算管理,确保目标价格补贴资金预决算准确完整。
中央财政把目标价格补贴资金纳入2023年预算执行监督专项行动重点监督项目,并将惠民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情况列为2023年财会监督专项行动的重要内容。各县(区)要以问题为导向,紧盯生产者补贴资金管理各环节,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加大工作力度,及时发现并严肃处理发现的各种问题。每年补贴资金兑付完成后,各县(区)要对补贴发放工作进行总结,并抽取一定比例,采取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核实。加强补贴资金发放监管,严禁出现将不符合条件地块列入补贴范围、虚报面积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违纪问题。对弄虚作假、挤占、截留、挪用和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规依法给予严肃处理。严肃财经纪律,对违法违纪行为,依纪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三、明确职责分工
各县(区)要充分认识生产者补贴制度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确保补贴政策贯彻落实。要建立部门间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压实各方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补贴面积等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向财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财政部门根据业务部门的审核意见以及补贴标准等按程序拨付、兑付补贴资金。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统筹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辽财经〔2017〕261号)、《关于印发辽宁省稻谷生产者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辽财经〔2018〕639号)规定,组织做好补贴申报、核查确认、汇总公示、归档上报、抽查核验、标准测算、补贴发放等工作,及时、精准发放补贴资金,保护农民种粮基本收益,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
四、强化宣传引导
各县(区)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宣传补贴政策,及时公布测算补贴标准,引导农户种植预期。要统筹衔接生产者补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等种粮补贴政策,减少面积核实次数,尽量做到相关补贴面积统一核实,数据信息共享,减少面积核实、“一卡通”录入次数。减少基层工作负担,提高补贴发放效率。
五、加强绩效管理
各县(区)要按照国家、省和市政策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具体补贴实施方案,明确补贴范围、补贴对象、补贴标准等。请各县(区)于7月20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生产者补贴面积核实情况报告,同时报送电子版。全部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原则上应于10月底前完成,并于补贴资金发放完毕后半个月内由县(区)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工作总结及附表1、2(数据截止10月底)。各县(区)农业农村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在收集汇总年度补贴发放数据的基础上,建立补贴发放基础数据库并动态更新,市将在补贴发放的关节时间节点调度各县(区)发放数据,并对补贴发放迟缓地区进行通报、约谈。
各县(区)要将绩效管理融入生产者补贴资金管理全过程,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强化绩效运行监控,及时纠正偏离绩效目标问题,加大绩效自评发现问题整改力度。财政部将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2024年1月5日前,各县(区)要上报绩效自评报告及绩效自评表(附表3、4)和2023年生产者补贴发放进度调度表(附表1、2),绩效自评报告及附表数据截至2023年12月底。
附件:附表1:2023年生产者补贴项目发放进度调度表.xlsx
附件3:中央财政目标价格补贴(玉米和大豆)绩效目标自评表.xlsx
附件4:中央财政目标价格补贴(稻谷)绩效目标自评表.xlsx
联系电话: 2825901 (市农业农村局)
2836803 (市财政局)
主办单位:盘锦市农业农村局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000020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2022012107号-1 辽公网安备21112302000064号
联系电话:0427-28224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