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进一步做好畜禽运输车辆备案管理工作
- 发布日期:2023-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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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531号》(以下简称“公告”)等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各地畜禽运输车辆备案管理工作,强化畜禽调运监管,降低活动物调运传播疫情风险,盘锦市农业农村局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严格开展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农业农村局严格按照《公告》的要求开展畜禽运输车辆备案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畜禽运输车辆备案的受理单位为县级农业农村局。管理相对人通过“牧运通”信息系统提交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包括单位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明、运输车辆行驶证、运输车辆照片等要件。受理单位应当核实相关材料信息,并对畜禽运输车辆的防疫条件进行现场审核,全部材料和条件符合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备案人补正相关材料。
二、实行备案与检疫出证关联机制
官方兽医接到产地检疫申报后,应当了解运输车辆、承运单位、个人以及车辆驾驶员的备案情况。2024年1月1日起,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管信息追溯平台将实行畜禽运输车辆备案与检疫出证关联,届时对未备案的相关畜禽运输车辆将无法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三、做好畜禽运输车辆监管工作
监督指导事畜禽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建立健全运输台账。对辖区内备案车辆要加强监管,每年对每个车辆至少要进行一次监督检查。要建立黑名单和取消机制,发现畜禽运输车辆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备案后不符合要求的,要责令整改并按规定处理,车辆未在本县备案的,要将相关情况告知备案的县级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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