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盘锦市渔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线索举报奖励办法》的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和《盘锦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市农业农村局制定了《盘锦市渔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线索举报奖励办法》,现就奖励办法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15条硬措施、省50条措施和我市安全生产100条措施,严厉打击渔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和消除渔业安全事故隐患,鼓励广大群众踊跃举报渔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线索,对举报渔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特制定本办法。
二、举报方式及内容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下列渔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可以通过电话、来信、来访等形式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渔业执法部门举报,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奖励。
1.涉渔“三无”船舶;
2.渔业船舶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
3.渔业船舶擅自改变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
4.渔业船舶擅自关闭、屏蔽、拆卸、损毁导航安全设备;
5.渔业船舶超航区、超风级出海作业;
6.渔业船舶使用禁用的渔具或者网目尺寸小于规定标准的网具捕捞;
7.渔业船舶违反捕捞许可证载明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配额规定进行捕捞;
8.渔业船舶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捕捞,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从事非法捕捞渔获物的销售、收购活动;
9.渔业船舶未按照规定配备船员和安全设备;
10.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
11.渔港(码头)未取得经营许可;
12.其他渔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三、奖励原则
1.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匿名举报且在结案后能够联系到举报人,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2.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经核查,给予第一个做出有效举报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人集体共同持本人有效证件领取奖金,或者由第一署名人持本人有效证件及其他联名举报人的有效委托文书和有效证件领取奖金;
3.同一举报人在多地多部门举报同一违法线索的,不重复奖励;
4.举报人提供虚假身份信息或冒名顶替的,不予奖励;
5.举报的渔业违法违规行为,渔业执法部门无法取证、核实或查处的,不予奖励;
6.涉嫌犯罪需如实供述或争取立功相关人员所提供的线索的,不予奖励;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1)举报的事项、内容、线索事先被各级渔业执法部门发现并做出处理;
(2)举报人不能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和联系方式;
(3)国家机关、社区(居委会,下同)工作人员在本人职责范围内发现并报告的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非法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
(4)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在本市各级渔业执法部门的管辖权限范围;
(5)举报内容没有明确具体的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事实和违法行为;
(6)举报内容经渔业执法部门查证不属实;
(7)受理单位认为不应当奖励的其他情形。
四、举报受理
(一)本市各级渔业执法部门负责受理举报,对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接到举报的渔业执法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二)根据举报事项的性质,渔业执法部门可以直接组织核查处理,也可以按照法定职责和权限,转交下级渔业执法部门组织核查处理;下级渔业执法部门对重大、疑难举报事项,可以报请上级渔业执法部门核查处理。
五、奖励标准
对举报非法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
六、奖金领取方式
举报人接到办理领取奖金手续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到指定地点提交本人身份证件、银行卡号等相关信息,经核实无误,发放奖励金,并填写《盘锦市渔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举报奖励领取回执单》。
七、法律责任
举报人对所举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借举报之名故意伪造材料、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恶意谎报或向被举报单位及人员索要财物,严重扰乱举报奖励工作的,一经查实,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解读单位:盘锦市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毕春龙 2822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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