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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2024年农业综合执法典型案例

2024年,全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强化农业监管执法,加大种子、农药、化肥、兽药、动物诊疗机构等领域执法力度,积极查办有关案件,有力震慑了违法犯罪行为。经筛选,确定6个具有较强指导性的典型案例,现予以通报。

一、大洼区某农资超市超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产品案

2024年4月25日,大洼区农业农村局收到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大检行公建〔2024〕2号”,称在大洼区某农资超市检查时发现“福·克”农药产品,农药登记证号:PD20090656,有效成分及其含量:福美双8.5%、克百威7.0%,标注:限制使用字样。经查,该“福·克”农药产品含有克百威成分,为限制使用农药,存在未取得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问题。当事人违法超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产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该行为违反了《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大洼区农业农村局责令该超市停止经营限制使用农药产品,并对本案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0元,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双台子区某农资商店经营假农药案

2024年6月14日,盘锦市农业农村局收到《盘锦市双台子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呈报陆家镇新农村齐鹏投诉线索的报告》的报告,投诉盘锦市双台子区某农资商店经营的农药无可追溯电子信息码。

经查,该农资商店确认生产批号为20240530“螟蝇虫净”农药标签上无农药登记证号,无可追溯电子信息码,确认该农药为不合格产品,系假农药。

该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盘锦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4212元,罚款人民币16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大洼区某农资综合商店违法经营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案

2024年4月25日,大洼区农业农村局收到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大检行公建〔2024〕3号”,称在大洼区某农资综合商店检查时发现“水稻柯杈宝(水稻专用肥)”,肥料登记证号为:贵农肥(2014)准字3716号,经查询无该肥料登记证号。经查,该肥料登记证不符合规定,存在销售未取得登记证肥料产品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大洼区农业农村局对本案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50元,罚款人民币950元的行政处罚。

四、盘山县某肥业有限公司擅自更改肥料标签案

2024年5月22日,盘山县农业农村局收到《无锡市高新区案件线索移送函》,反映无锡市某公司在盘山县某肥业有限公司订购1000千克擅自更改“微生物肥”标签内容的肥料(规格为25公斤/袋)。经查,无锡市某公司已于2024年3月8日将38袋违规肥料退回盘山县某肥业有限公司,少退回2袋,赔偿盘山县某肥业有限公司120元人民币,并提供货物运输协议书、退货单、入库单。5月22日盘山县农业农村局调查前,无锡市某公司已退回违规肥料38袋,已换回农业农村部批准的正规包装。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七条之规定,盘山县农业农村局对盘山县某肥业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360元的行政处罚。

五、盘山县某兽药饲料店经营假兽药案

2024年10月28日,盘山县农业农村局收到上级抽检情况通报,反映盘山县某兽药饲料店经营的恩诺沙星可溶性粉药品性状、溶解性、恩诺沙星含量不符合规定,属于假兽药。经立案查明,当事人共销售该批次兽药5袋,销售价格10元/袋,违法所得50元。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盘山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经营假兽药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0元,罚款800元的行政处罚。

六、兴隆台区某动物诊所执业兽医师开具的处方笺无执业兽医师签字案

2024年4月1日,盘锦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兴隆台区某动物诊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动物诊所执业兽医师开具的处方笺未有执业兽医师签字。经立案查明该行为违反了《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执业兽医师应当规范填写处方笺、病历。未经亲自诊断、治疗,不得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动物诊疗证明文件。”之规定。当事人未规范填写处方笺、病历活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依据《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盘锦市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裁量基准(2023)》之规定,盘锦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给予1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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