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2025年农业综合执法典型案例
2025年,盘锦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二十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履职尽责,严厉打击农业领域违法行为,有力维护了农业生产经营秩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强化办案指导,以案示警,形成有力震慑,现选取4件有代表性的案例,予以公布。
一、李某生产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农产品姜案
2025年4月27日,盘锦市农业农村局收到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李某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姜案”,4月28日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李某进行了调查核实。
经查,李某生产经营的农产品姜于2024年8月29日被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农药噻虫胺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盘锦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李某种植姜的地点进行了现场勘验,已无姜种植,没有发现“噻虫胺”农药产品。经查,李某2024年共一次性种植收获姜20斤,已全部销售,销售收入合计180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盘锦市农业农村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80元;罚款人民币600元的行政处罚。
二、盘锦市大洼区某农用物资经销处超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产品案
2025年4月9日,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盘锦市大洼区某农用物资经销处未取得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限制使用农药。
经查,该经销处购销“溴氰·氧乐果”限制使用农药16瓶,进货价格12元/瓶,销售价格15元/瓶,违法所得240元。该行为违反了《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限制使用农药产品,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40元,罚款人民币5000元。
三、刘某某经营应当检疫而未检疫动物案
2025年6月5日,盘锦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盘锦市双台子区客运站附近日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刘某某未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托运动物。
经询问,当事人刘某某准备将3只宠物猫拿到物流托运,在检查当事人刘某某私家车时(辽L0V8**),车内载有3个宠物专用箱,箱中有3只宠物猫(1只蓝白,2只纯黑色),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盘锦市农业农村局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200元的行政处罚。
四、盘山县某商家在电商平台经营拆包、分装的饲料案
2025年6月23日,盘山县农业农村局接到12345平台转办案件,投诉在某宝网店铺购买的0-3月雏鸡开口料为“三无”产品。
经查,某宝网店铺在某饲料厂购进的850kg饲料,私自拆包、分装并在某宝网上售卖,销售金额合计2010.35元,该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盘山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饲料拆包、分装销售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10.35元,罚款人民币2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