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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农业农村局(本级)2022年度预算公开说明

发布时间:2022-02-07 浏览次数:260

盘锦市农业农村局本级2022年度

预算公开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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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盘锦市农业农村局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盘锦市农业农村局本级2022年度预算公开表

一、2022年度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2022年度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2022年度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2022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

六、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

七、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

八、2022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九、2022年度综合预算项目支出表

十、2022年度整体绩效目标表(2022年度预算项目(政策)绩效目标情况表)

第三部分  盘锦市农业农村局本级2022年度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情况说明

二、“三公”经费预算安排使用情况说明

三、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安排使用情况说明

四、政府采购安排情况说明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六、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盘锦市农业农村局部门概况

 

一、 主要职责

盘锦市农业农村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辽宁省委关于“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全市“三农”工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组织起草农业农村有关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指导农业综合执法。参与涉农相关政策制定。

(二)统筹推动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负责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四)指导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发展工作。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建议,培育、保护农业品牌。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五)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负责远洋渔业管理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

(六)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提出技术性贸易措施建议。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七)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八)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执行有关农业生产资料标准并监督实施。贯彻落实兽药质量、兽药残留限量和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

(九)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指导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

(十)负责农业投资管理。提出农业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议。编制相关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按权限承担农业投资项目相关工作,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

(十一)推动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二)指导农业农村人才工作。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指导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十三)牵头开展农业对外合作工作。承办相关农业涉外事务,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国际交流合作,具体执行有关农业援外项目。

(十四)组织协调指导全市(城市和农村)精准帮扶工作。组织开展省内对口帮扶工作。组织开展扶贫信息体系建设。对全市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及低收入人口建档立卡。承担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1、统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农业发展质量,扎实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2、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相关农业生产资料、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严防、严管、严控质量安全风险,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安心。3、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加强对行业内交叉重复以及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农业投资项目的统筹整合,最大限度缩小项目审批范围,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加强事中后监管,切实提升国家支农政策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

(十七)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1、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2、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二、机构设置

根据本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如下:

办公室,乡村产业发展和行政法规科(行政审批科),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农村社会事业促进科(市委农办),农村合作经济指导科,科技教育和国际合作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市场信息科,种植业管理科,畜牧产业发展与兽药饲料管理科(市饲料工作办公室),动物防疫科(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办公室、畜禽定点屠宰办公室),渔业渔政管理办公室,农垦管理办公室,乡村振兴发展办公室,农机产业发展办公室,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科)。

 

第二部分  盘锦市农业农村局本级2022年度预算公开表

(该部分内容详见附

 

第三部分  盘锦市农业农村局本级2022年度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情况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2022年盘锦市农业农村局本级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中:

(一)收入预算1428.01万元,包括:

1.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428.01万元;

2.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0万元;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0万元;

4.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0万元;

5.事业收入0万元;

6.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万元;

7.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

8.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

9.其他收入0万元;

10.上年结转0万元。

(二)支出预算1428.01万元,包括:

1.工资福利支出565.95万元;

2.商品和服务支出209.44万元

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52.62万元;

4.其他支出600万元。

支出预算中,政府采购支出0万元,债务支出0万元,政府购买服务支出0万元。

2022年预算同上年比较,收入增加53.51万元,增加3.89%;支出增加53.51万元,增加3.89%。主要原因为人员增加。

二、“三公”经费预算安排使用情况说明

2022年度“三公”经费预算支出安排5.77万元,比上年度减少0.51万元,减少8.12%。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与上年持平。

2.公务接待费0.77万元,比2021年度减少0.51万元,下降39.84%,主要原因是节约开支。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5万元,与上年持平

三、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安排使用情况说明

2022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安排101.26万元比上年预算增8.4万元,增长9.05%,主要原因是人员增加。主要包括:办公费8.77万元、印刷费6万元、手续费0.2万元、邮电费4.5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5万元、差旅费6万元、维修(护)费2万元、会议费1万元、培训费1万元、公务接待费0.77万元、劳务费0.5万元、委托业务费0.5万元、工会经费7.8万元、福利费0.66万元,其它交通费用46.02万元

四、政府采购安排情况说明

2022年安排政府采购预算0万元,政府购买服务预算0万元。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2112月31日,盘锦市农业农村局本级资产总额26960363.8元,其中,流动资产19188802.81元,固定资产7771560.99元。固定资产中共有车辆3辆,价值516200元。

六、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说明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盘锦农业农村局本级2022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1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1个,涉及资金75万元,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为100%。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办公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6.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9.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0.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1.卫生健康类(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2.卫生健康类(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3.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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