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农办发〔2023〕39号关于印发盘锦市2023年粮油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盘农办发〔2023〕39号
关于印发盘锦市2023年粮油类新型农业
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
为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支持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粮食、油料生产的积极性,2023年省财政继续安排专项资金对粮油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财政贴息,支持粮油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根据《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2023年粮油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办合发〔2023〕32号)文件精神,市农业农村局制定了《盘锦市2023年粮油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盘锦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3年4月4日
盘锦市2023年粮油类新型农业经营
主体培育项目实施方案
为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支持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与粮食、油料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缓解资金短缺问题,2023年省财政继续安排专项资金对我市粮油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实施财政贴息,配合信贷直通车行动,促进粮油稳定发展,确保粮食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原则
(一)坚持粮油为主。支持长期从事粮油种植、经营规模适度、管理比较规范、带动能力强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采用新品种、推广新技术,开展基础设施建设和购置农机具,进一步提高粮油产量和质量。
(二)鼓励高质量发展。支持家庭农场通过土地经营权流转、合作社通过成员入社或生产托管等经营方式,逐步扩大粮油作物的播种面积,逐步提高生产效率、资源利用率、粮油产出率。
(三)支持财政贴息。采取“先备案、经审核、再贴息”的方式,降低家庭农场、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粮油生产经营成本,提高种粮效益,示范和带动各类经营主体从事粮油生产。
(四)实施信用管理。依据《辽宁省社会信用条例》有关规定,对培育主体实施信用管理。优先支持信用等级高的县级以上(含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优先将农业信贷担保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主体贷款纳入贴息支持范围。
二、实施条件
(一)从事粮油生产经营。粮油作物包括:谷物(包括玉米、水稻、谷子、高粱、小麦、燕麦等)、薯类作物(包括马铃薯、甘薯等)、豆类作物(包括大豆、绿豆、红小豆、豌豆等)、油料类作物(包括花生等)。
(二)主体明确。直接从事粮油种植,或者向小农户提供粮油生产托管服务的,在市场监督部门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在农业农村部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备案的家庭农场。
(三)实现适度规模经营。原则上,家庭农场粮油种植面积应当超过100亩;合作社(含土地股份合作社)粮油种植面积应当超过300亩;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组织托管服务面积应当超过500亩。各县区可结合本地实际,适当调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种植面积、服务主体服务面积的标准。
(四)发挥政策担保作用。充分发挥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在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主体担保业务中的尽职调查和评审把关作用,支持从事粮食类生产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主体开展信贷担保工作。
三、实施要求
(一)贴息期限。贴息贷款是指粮油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经国家批准设立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取的贷款,或经正规的担保机构担保获取的贷款。贴息贷款结算期从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对贴息期限内到期的贷款,按照实际付息时间计算;对贴息期限内尚未到期的贷款,按照贴息截止时间计算。
(二)贴息比率。根据省财政资金额度,各县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贴息贷款需求,按照不超过同期贷款基础利率(LPR)给予贴息,具体贴息比率根据实际需求统一标准,上限为100%。
往年结转的项目资金,与今年的项目资金合并,并按照今年的政策执行。
(三)贴息范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合同中,在贷款用途方面,填制与粮油生产有关用途的,可以享受财政贴息。由于银行系统等原因,贷款合同不能体现以上用途的,需提供银行、担保公司等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证明贷款是用于粮油类作物生产。同一笔贷款在贴息期限内已支付的利息获得过有关贴息补贴的不再予以贴息。
(四)贴息程序。贷款贴息按照经营主体申请、乡镇(街道)审核、县区复核、市级审定、兑付资金的流程进行。充分尊重家庭农场和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愿和选择,不得强迫命令、包办代替。
1、经营主体申请。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向所在乡镇(街道)申报,申报材料包括贷款贴息申请表、银行贷款合同、贴息期间的利息结算凭证、申报主体的资质证明、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财务报表(财务收支记录)、法律责任承诺书等。
2、乡镇(街道)审核。乡镇(街道)负责对本辖区申报主体是否正常经营运行、是否符合贷款贴息条件、申报材料是否完整、合规。审核无误后,由乡镇(街道)在本乡镇(街道)网站或申报主体所在地村委会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汇总申请贷款贴息情况,报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复核。
3、县区复核。县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对本辖区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复核主要内容为申报材料完整性和汇总数据准确性。复核无误后,报市农业农村部门。
4、市级审定。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定,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主体名单在网站上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兑付资金。
四、实施措施
(一)明确主体责任。按照“谁申报谁负责”、“谁使用谁担责”的原则,家庭农场、合作社(以合作社理事长等个人名义贷款,并在合作社账目内予以核算的)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申请材料(贷款合同、利息结算单等需提供原件)和粮油作物种植面积、粮油产量等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对家庭农场、合作社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二)创新抵押品种。鼓励新型经营主体用土地经营权抵押、通过金融机构信用评级等方式贷款,增加抵押品种,扩大贷款渠道。
(三)加强组织领导。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此项工作的指导和资金分配,做到公平、公开、公正。县区农业农村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细化实施方案,负责本地区项目实施工作,包括加强宣传、引导家庭农场、合作社申请贷款备案,审核借款人资格等。
(四)公开贴息政策。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及时公开贴息政策,充分利用当地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形式和手段,积极宣传,营造有利于贴息工作开展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五)强化监督管理。家庭农场、合作社在获得财政贴息前,要在新农直报APP中注册登录,纳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管理。担保机构要充分发挥政策性担保机构作用,积极与银行开展合作,创新产品,优化流程,并实行担保费优惠政策。
《盘锦市2023年粮油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方案》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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