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繁体
国务院 盘锦市人民政府
当前位置: 首页 >动态要闻 >意见征集

关于对《盘锦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选办法》和《盘锦市示范家庭农场评选办法》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2-06 浏览次数:1020


 

为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指导、扶持和服务,进一步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和示范家庭农场评选工作,充分发挥典型引领、示范和带动作用,推动全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参照《辽宁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选办法》和《辽宁省示范家庭农场评选办法》,起草了《盘锦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选办法》(征求意见稿)和《盘锦市示范家庭农场评选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广泛征求意见。请于2024年1月8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市农业农村局农村合作经济指导科。

联系人:杨泽坤

邮箱:pjsnyncj@126.com

附件:1.《盘锦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选办法》(征

求意见稿)

      2.《盘锦市示范家庭农场评选办法》(征求意见

稿)

 



盘锦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2月6日


盘锦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选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指导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在产业振兴中的示范、带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精神,参照《辽宁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选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盘锦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市级示范社”)是指达到本办法要求,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评定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  市级示范社评选工作,实行统一标准、公平公正、自愿申报的原则。

第四条  获得县(区)级示范社称号,并符合以下要求的,可以申报市级示范社:

(一)登记设立

1.依法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成立,连续运行2年以上。

2.合作社章程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

(二)成员数量要求

1.种植合作社(含农机合作社)、畜牧养殖合作社、水产养殖合作社成员数量不少于10人。

2.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家庭承包农户达到10户以上,或者经营面积达到300亩以上。

3.合作社联合社的成员达到3个以上,且每个合作社符合第1项要求。

(三)经营业绩

年经营收入在60万元以上。

(四)成员账户健全,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记录清楚。

(五)民主管理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并有会议记录。

(六)信用良好

没有出现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污染环境事件,没有受到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理处罚。

第五条  拟申报市级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县(区)农业农村局提供下列材料: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复印件);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含联系电话);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最近2年成员(代表)大会的会议记录(复印件);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3个农民成员账户记录(复印件);

(五)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复印件,实行财务代记账的,请加盖代理公司章);

(六)当年经营情况报告(1200字以内);

各项提供复印件的材料均须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以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书面承诺告知,所提供的材料与实际情况相符。

第六条  经审查合格,县(区)农业农村局应当将相关申报信息及县农业农村局举报电话,在该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营业务所在村委会进行公示,也可利用市、县级农民合作社信息管理应用平台、微信小程序等予以公示,时间为5天。

公示无异议后,县(区)农业农村局以正式文件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第七条  根据各县(区)上报的材料,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农村经济管理专家组成员组成评审工作组,对申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评选。

评审工作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随机筛选的3名成员进行核实。如果认为存在不符合要求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申辩;视申辩情况再行处理。

第八条  经专家评审,符合标准的确定为市级示范社,市级示范社名单在市农业农村局官网上公布。

第九条  申报市级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申报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市、县(区)农业农村局只对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  对市级示范社实行动态管理,对连续停业2年的,由市农业农村局取消市级示范社称号。

第十一条  在评选过程中,发现申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任一项造假情形的,取消该社自发现年度的下一年度起3年的市级示范社申报资格。

在动态管理中,市级示范社有造假行为的,取消其市级示范社称号,以及自发现年度的下一年度起3年的市级示范社申报资格。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同时2020年制定的《盘锦市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选办法》(盘农办发〔2020〕125号)废止。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县(区)级示范社评选办法。


盘锦市示范家庭农场评选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笫一条  为提升家庭农场发展质量,发挥其在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农民增收致富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参照《辽宁省示范家庭农场评选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笫二条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评选工作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每年评选一次。

第三条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选工作坚持自愿申报,统一标准,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择优逐级推荐。

笫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县(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可以申报本年度市级示范家庭农场。

(一)申报市级示范的家庭农场,必须经县(区)农业农村局认定备案。

(二)从事水稻、玉米、花生等粮油作物种植的,土地经营规模为80亩以上。

从事蔬莱、水果等经济作物露地种植的,经营规模为15亩以上;利用设施种植的,设施占地面积为3亩以上。

从事畜牧业养殖的,应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养殖场所应当符合当地规划及卫生防护距离要求,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其中:生猪存栏200头或年出栏300头以上;蛋鸡存栏3000只以上,肉鸡年出栏30000只以上;奶牛存栏10头以上(其他品种的养殖规模,可根据实际年收益效果确定)。

从事种养结合的,土地经营规模为50亩以上。

(三)家庭农场上年经营收益达到5万元以上,且从事农业经营收益占总收益80%以上。

(四)具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基础设施、配套设施、机械装备等。养殖场地废弃物处理设施齐全,污染物排放达到当地环保要求。

(五)在农业农村部家庭农场名录系统上备案,使用家庭农场“随手记”记账软件,及时登记家庭农场生产经营、财务收支、销售库存等信息。

(六)家庭农场能够参照相关技术规程或标准从事生产经营,建立比较详细的生产、销售、用药、免疫、检疫、养殖等档案资料,利用“一码通”做到管理服务数字化。

(七)家庭农场主或者家庭成员参加过高素质农民培训或接受过相关专业技能培训。

(八)家庭农场主无不良信用记录。

笫五条  提交的申报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推荐表;

(二)家庭农场在农业农村部门的认定证书复印件,畜牧养殖家庭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家庭农场主户口簿,家庭农场雇员身份证的复印件;

(四)家庭农场主的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水域)流转(租赁)合同,水域滩涂养殖证,动物防疫合格证等复印件;

(五)家庭农场生产经营场所、生产设备、管理档案、养殖场地废弃物处理设施等证明材料;

(六)家庭农场上年度财务收支记录,农业生产投入品采购和使用情况记录,动物免疫、检疫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七)家庭农场主个人征信证明。

(八)家庭农场主书面承诺,告知所提供的材料与实际情况相符。

各项提供材料的复印件均须加盖家庭农场公章,以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九)以县(区)为单位,认定县(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的文件复印件。

笫六条  评选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农场,在县(区)农业农村局组织下,填制申报推荐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逐级审核推荐。

(二)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农村经济管理专家组成员组成评审工作组,根据申报材料,采取打分方式,对申报的家庭农场进行评选。

(三)经专家评审,符合标准的确定为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名单在市农业农村局官网上公布。

笫七条  对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对连续停业2年的,由市农业农村局取消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称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区)农业农村局核实无误后,取消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称号。情节严重的,从农业农村部家庭农场名录系统中移除。

(一)申报示范家庭农场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二)家庭农场因经营不良,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三)家庭农场经营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四)家庭农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不按标准生产,发生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受到处罚或被媒体曝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

笫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同时2020年制定的《盘锦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选办法》(盘农办发〔2020〕117号)废止。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县(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评选办法。


盘锦市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推荐表

家庭农场名称

 

成立时间

 

家庭农场所在地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或村委会印章

 

辅导员姓名

 

单位职务

 

联系方式

 

生产经营基本情况

(包括农场从业人员数量、生产类别、经营规模、设施装备、经营状况、家庭收入、品牌建设、发展规划等,如在市场监督部门注册登记,请予注明)

 

 

 

 

 

 

 

  

 

 

 

 

家庭农场主(签字):

                        辅导员(签字):

                                     年   月   日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内容:

    1.农业设施已备案:

2.家庭农场建设用地符合要求:

    3.养殖类家庭农场符合当地环保要求:

 

    审核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公章)

年  月  日

 

评为县示范家庭农场的时间: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内容:

1.家庭农场主参加高素质农民培训:

2.家庭农场主已获得承包经营权证:

 

审核意见:

 

 

                            (县(区)农业农村局公章)

                                          年  月  日

 

 

市农业农村部门意见:

 

 

 

 

 

                           (市农业农村局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