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关于推进农村宅基地及农村住宅建设审批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3-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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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我市农村宅基地及农村住宅建设审批工作,市农业农村局起草了《关于推进农村宅基地及农村住宅建设审批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拟由市委农办、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联合发文,发至盘山县、双台子区、兴隆台区人民政府,现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12月25日前反馈至市农业农村局。
联系人:张敏,联系电话:0427-2822465。
邮箱:pjsnyncj@126.com
附件:《关于推进农村宅基地及农村住宅建设审批工作
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盘锦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2月19日
附件
关于推进农村宅基地及农村住宅
建设审批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盘山县、双台子区、兴隆台区人民政府:
为推进我市农村宅基地及农村住宅建设审批工作,保障好农民合理的建房用地需求,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编制“多规合一”的村庄规划。
对集体所有制行政村(见附件1)开展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对于2022年以前编制的不符合“多规合一”标准的村庄规划,需要进行修编,确保达到“多规合一”标准,以便支撑农村宅基地和农村住宅建设审批工作;对于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集体所有制行政村,原则上不再编制村庄规划。
二、规范宅基地和农村住宅建设审批。
(一)新增农村宅基地和农村住宅建设审批。
农村村民在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情况下,申请农村宅基地和农村住宅建设的,按照《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盘委农办〔2022〕25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办理。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集体所有制行政村,原则上不得开展新增农村宅基地和农村住宅建设审批工作;对于拆迁区域内或在中心城区范围内的集体所有制行政村,相关县区政府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决定是否编制村庄规划。
(二)改建、扩建或重建农村住宅的审批。
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论是否合法取得宅基地,均不得改建、扩建或重建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符合“一户一宅”条件下改建、扩建或重建住宅,可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经过合法审批的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宅基地上改建、扩建或重建住宅的,在不超过原有合法宅基地面积的情况下,无需申请建房用地审批,只需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改建、扩建或重建住宅申请,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获得许可后即可开展改建、扩建或重建工作。超过原有合法宅基地面积的,需要对建房用地进行重新审批,按照《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盘委农办〔2022〕25号)文件规定的程序,申请取得宅基地批准书,再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获得许可后方可开展改建、扩建或重建工作。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经过合法审批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宅基地上,原则上不得改建、扩建或重建住宅。对于确实无法居住的危房,鼓励农户购买商品房,原宅基地和农村住宅由村集体收回,并由村集体对该成员予以相应补偿。对于无力购买商品房的,由县(区)政府选址安排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建房,原宅基地和农村住宅由村集体收回。
3、在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宅基地上改建、扩建或重建住宅的,可按照《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6〕191号)文件规定,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区)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即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随后按照《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盘委农办〔2022〕25号)文件规定的程序,补办宅基地审批手续,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改建、扩建或重建住宅申请,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获得许可后方可开展改建、扩建或重建工作。
4、在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宅基地上,原则上不得改建、扩建或重建住宅。但对于确实无法居住的危房,由县(区)政府选址安排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建房,原宅基地和农村住宅由村集体收回。
三、相关要求
各县(区)政府要将农村宅基地和农村住宅建设审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推进农村宅基地和农村住宅建设审批工作有序开展,畅通审批渠道,切实保障农民住宅用地指标和合理建房需求。请各县(区)于每月5日前,将集体所有制行政村宅基地和农村住宅建设审批情况表(见附件2)报送至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自然资源局。
附件:1.盘锦市集体所有制行政村名单
2.集体所有制行政村宅基地和农村住宅建设审批情况表
中共盘锦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盘锦市农业农村局 盘锦市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