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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农业农村局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发布时间:2024-02-02 浏览次数:16
2024年市(省)直部门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表
 填表单位:(公章)盘锦市农业农村局                                       填表时间:  2024年1月11日
序号 行政执法机关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时间 检查方式
1 盘锦市农业农村局 从38家水产养殖企业、专业合作社、大型水产养殖户企业名录库中按10%的比例随机抽取4家 对水产养殖企业、专业合作社、大型水产养殖户的生产记录、用药记录、销售记录、饵料库房、药品库房进行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七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二)动物疫病、农作物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
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国家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第二十八条
  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兽医器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许可制度。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农药、兽药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销售台账,记录购买者、销售日期和药品施用范围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业投入品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
禁止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第三季度检查4家 现场调阅、审查、查验、检验
2 盘锦市农业农村局 从29家动物诊疗机构,按照20%的比例,随机抽查6家 1、执业兽医、执业助理兽医资格人员管理    
2、处方笺、病历使用管理,记录规范填写     
3、无害化处理,污水处理设备
4、动物诊疗防疫条件审核
5、制度公示并执行情况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一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场所;
(二)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
(三)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兽医器械和设备;
(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动物诊疗机构包括动物医院、动物诊所以及其他提供动物诊疗服务的机构。
第六十四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诊疗活动中的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诊疗废弃物处置等工作。
【规章】《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 2022年第5号)第六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动物饲养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不少于二百米;
(三)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四)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隔离室、药房等功能区;
(五)具有诊断、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
(六)具有诊疗废弃物暂存处理设施,并委托专业处理机构处理;
(七)具有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动物的隔离控制措施及设施设备;
(八)具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
(九)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诊疗废弃物暂存、兽医器械、兽医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第一季度检查1家
第二季度检查2家
第三季度检查2家
第四季度检查1家

现场调阅、审查或查验
3 盘锦市农业农村局 从3家农机专业合作社销、售有限公司按照20%的比例,随机抽取1家 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行政检查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季度检查1家 实地检查
4 盘锦市农业农村局 从1家水生野生动物养殖经营者中按照10%的比例随机抽取1家。 检查驯养繁殖、展示展演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是否有人工繁育许可证、经营利用许可证及使用专用标识。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渔业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行使。第五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季度检查1家 现场调阅、审查或查验
5 盘锦市农业农村局 从14家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养殖企业、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按照不超过20%的比例随机抽取3家 生产记录、用药记录、销售记录、进入库档案、现场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促进畜牧业发展的工作。
【法规】《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04号;根据2020年3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三条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季度检查1家
第三季度检查1家
第四季度检查1家
现场调阅、审查或查验
6 盘锦市农业农村局 从37家农资生产销售企业按照20%的比例随机抽取6家 对种子、农药、肥料的生产企业、销售企业现场进行检查,查阅生产台账与销售台账,有无违法生产销售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法规】《农药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规章】《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协助农业农村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备案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季度检查6家 审查或查验
 填表人:林达                                                              联系方式:0427-221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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