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业农村局全面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
- 发布日期:202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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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三资”专项整治以来,发现基层在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上执行不到位。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2024年7月26日,经盘锦市农业农村局同意,局办公室制发了关于转发《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关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工作的通知》(盘农办发〔2024〕85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折旧相关制度。
一是加强库存现金限额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规模大小、货币资金收支量多少合理确定库存现金规模,一般为1000元;严禁坐收坐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应于3日内及时存入银行,做到应收尽收;严禁私设小金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不得公款私存、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加强现金账目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收付凭证逐笔序时登记相关账簿,每日清点库存现金,保证账实相符。
二是加强银行存款管理。严格账户管理,每一个村集体经济组织都应以其独立法人资格单独开立银行账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特定用途申请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在特定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取消;加强银行存款账目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进行账单核对时,如出现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不符的情况,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检查核对与调节。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三是固定资产折旧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召开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理事长、监事会成员及乡(镇)、村财务人员参加的会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议定本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折旧方法及预计净残值率,经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执行。一般采用直线法,预计残值率不低于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