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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4年盘锦市农民合作社培育项目实施方案和家庭农场培育项目 实施方案的通知

盘农办发〔2024〕78号


关于印发2024年盘锦市农民合作社培育

项目实施方案和家庭农场培育项目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

为做好我市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培育项目实施工作,市农业农村局按照《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辽宁省农民合作社培育项目实施方案和家庭农场培育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办合发〔2024〕35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2024年盘锦市农民合作社培育项目实施方案》和《2024年盘锦市家庭农场培育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3年7月22日



2024年盘锦市农民合作社培育项目实施方案

为扎实做好我市农民合作社培育项目实施工作,确保强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按照《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辽宁省农民合作社培育项目实施方案和家庭农场培育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办合发〔2024〕35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我市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有关要求,以加快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为主线,以内强素质、外强能力为重点,支持农民合作社改善生产设施条件,提升内部管理和生产经营能力,着力培育一批制度健全有效、财务管理规范、联农带农紧密、生产服务优质、社会声誉良好的农民合作社,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实施步骤

按照《2024年辽宁省农民合作社培育项目实施方案》(见附件)中的支持范围和内容实施2024年盘锦市农民合作社培育项目。实施步骤如下:

(一)建立项目库。各县区统计农民合作社符合《2024年辽宁省农民合作社培育项目实施方案》中支持范围和内容的建设项目,形成2024年拟支持的农民合作社建设项目汇总表,市农业农村局据此建立农民合作社建设项目库。(2024年7月末前完成)

(二)项目申报。按照“先入库,后申报”的原则,已经录入农民合作社建设项目库并且符合《2024年辽宁省农民合作社培育项目实施方案》要求的农民合作社,编制项目建设方案,经乡镇(街道),县(区)逐级审核,推荐给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8月末前完成)

(三)项目评审及公示。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开展项目评审工作,确定初选对象,初选对象经网站公示7天无异议后,确定为拟扶持对象。(2024年9月末前完成)

(四)项目验收及资金兑付申请。项目竣工后,市农业农村局组织项目验收,项目验收合格的经网站公示7天无异议后,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2024年12月末前完成)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项目监管。农民合作社结合当地资源禀赋、优势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布局,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对建设项目和投资总额的合理性、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项目初审、督促工作进度、协助解决问题等;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项目审定、检查验收、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项目资金等。

(二)规范资金使用。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资金分配和使用,严禁以拨代支、挤占挪用、虚报冒领。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资金项目,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民合作社能力提升无关的支出。



2024年盘锦市家庭农场培育项目实施方案

为扎实做好我市家庭农场培育项目实施工作,确保强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按照《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辽宁省农民合作社培育项目实施方案和家庭农场培育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办合发[2024]35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我市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有关要求,以加快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为主线,以内强素质、外强能力为重点,支持家庭农场改善生产设施条件,提升内部管理和生产经营能力,着力培育一批经营规模适度、生产管理规范、生产服务优质、社会声誉良好的家庭农场,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实施步骤

按照《2024年辽宁省家庭农场培育项目实施方案》(见附件)中的支持范围实施2024年盘锦市家庭农场培育项目。实施步骤如下:

(一)建立项目库。各县区统计家庭农场符合《2024年辽宁省家庭农场培育项目实施方案》中支持范围的建设项目,形成2024年拟支持的家庭农场建设项目汇总表,市农业农村局据此建立家庭农场建设项目库。(2024年7月末前完成)

(二)项目申报。按照“先入库,后申报”的原则,已经录入家庭农场建设项目库并且符合《2024年辽宁省家庭农场培育项目实施方案》要求的家庭农场,编制项目建设方案,经乡镇(街道),县(区)逐级审核,推荐给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8月末前完成)

(三)项目评审及公示。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开展项目评审工作,确定初选对象,初选对象经网站公示7天无异议后,确定为拟扶持对象。(2024年9月末前完成)

(四)项目验收及资金兑付申请。项目竣工后,市农业农村局组织项目验收,项目验收合格的经网站公示7天无异议后,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2024年12月末前完成)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项目监管。家庭农场结合当地资源禀赋、优势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布局,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对建设项目和投资总额的合理性、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项目初审、督促工作进度、协助解决问题等;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项目审定、检查验收、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项目资金等。

(二)规范资金使用。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资金分配和使用,严禁以拨代支、挤占挪用、虚报冒领。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资金项目,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无关的支出。

附件:省厅培育项目实施方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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