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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盘锦市2024年粮油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盘农办发〔2024〕102号

 

关于印发盘锦市2024年粮油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

做好2024年粮油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项目实施工作,市农业农村局按照《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粮油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辽农办合发〔2024〕44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盘锦市2024年粮油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盘锦市2024年粮油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项目实施方案

      2.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粮油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盘锦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4年8月26日

附件1

 

盘锦市2024年粮油类新型农业经营

主体贷款贴息项目实施方案

 

为扎实做好我市粮油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项目实施工作,确保强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按照《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粮油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辽农办合发〔2024〕44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实施原则

按照《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粮油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辽农办合发〔2024〕444号)文件要求,支持长期从事粮油作物生产种植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通过采购新品种、应用新技术等,降低粮油作物生产种植经营成本,提升粮油作物单产和品质,带动各类经营主体从事粮油作物生产种植。支持经营效益好、服务带动能力强、管理较规范的家庭农场通过土地经营权流转、农民合作社通过成员入社或生产托管等经营方式,逐步扩大粮油作物播种面积,逐步提高生产效率、资源利用率、粮油产出率。支持信用状况良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

二、主体条件

按照《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粮油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辽农办合发〔2024〕444号)文件要求,支持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农民合作社和已完成“一码通”赋码的家庭农场从事粮油作物生产种植,或者向小农户提供粮油生产托管服务。粮油作物主要包括谷物(包括玉米、水稻、谷子、高粱、小麦、燕麦等)、薯类作物(包括马铃薯、甘薯等)、豆类作物(包括大豆、绿豆、红小豆、豌豆等)、油料类作物(包括花生等)。扶持的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执行《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粮油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辽农办合发〔2024〕444号)文件的标准。

三、贴息标准

按照《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粮油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辽农办合发〔2024〕444号)文件的贴息标准执行

四、实施步骤

贷款贴息按照经营主体申请、乡镇(街道)审核、县区复核、市级审定、付资金的流程进行。充分尊重家庭农场和合作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愿和选择,不得强迫命令、包办代替。

(一)经营主体申请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向所在乡镇(街道)申报,申报材料包括贷款贴息申请表、银行贷款合同、贴息期间的利息结算凭证、申报主体的资质证明、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财务报表财务收支记录)、法律责任承诺书等。

(二)乡镇(街道)审核。乡镇(街道)负责对本辖区申报主体是否正常经营运行、是否符合贷款贴条件行真实性审核;对申报主体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完整性、合规性审核。审核无误后,由乡镇(街道)在本乡镇(街道)网站或申报主体所在地村委会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汇总申请贷款贴息情况,报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复核。

(三)县区复核。县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对本辖区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复核主要内容为申报材料完整性和汇总数据准确性。复核无误后,报市农业农村部门。

(四)市级审定。农业农村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定,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主体名单在网站上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向市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五、有关要求

(一)科学组织实施。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申报材料复核等工作,指导粮油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申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及时公开贴息政策,充分利用当地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形式和手段,积极宣传,营造有利于贴息工作开展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二)明确工作责任。按照“谁申报谁负责”“谁使用谁担责”的原则,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农民合作社理事长等个人名义贷款,并在农民合作社账目内予以核算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申请材料(贷款合同、利息结算单等需提供原件)和粮油作物生产种植面积、粮油产量等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提交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负责;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项目方案制定、检查验收、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项目资金等,确保项目按时完成。

附件:省厅贷款贴息实施方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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