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25年盘锦市农民合作社培育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
为扎实做好我市农民合作社培育项目实施工作,推动农民合作社提质强基增能,实现高质量发展,市农业农村局根据《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5年农民合作社培育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辽农办合发〔2025〕51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2025年盘锦市农民合作社培育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盘锦市农民合作社培育项目实施方案
为扎实做好我市农民合作社培育项目实施工作,确保强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根据《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5年农民合作社培育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辽农办合发〔2025〕51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补助对象
奖补对象为依法登记且纳入农业农村部重点监测名录的农民合作社、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农民合作社)。
二、实施条件
(一)制度健全有效。农民合作社章程符合要求,内容规定切合自身发展特点。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运行有效,制定并执行社务公开、议事决策等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应依法落实一人一票制,相关会议记录完整、内容真实。
(二)财务管理规范。近3年农民合作社会计账簿齐全,填制的财务报表符合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要求。农民合作社向成员分配盈余,按照成员与本社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实行委托代理记账的,第三方应当提供年度财务运行分析报告。
(三)联农带农紧密。农民合作社实有成员名册应当与成员账户信息保持一致,成员数量高于县域内平均水平。农民合作社成员出资、公积金量化份额、与农民合作社交易等情况有据可查、记录清晰。
(四)生产服务优质。农民合作社利用视频监控、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定位轨迹、传感器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集生产经营活动相关信息,实现农业生产或服务质量可追溯。有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执行落实,依规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并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
(五)社会声誉良好。农民合作社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相关负责人参加过高素质农民、乡村产业带头人“头雁”等培训培育工作,未发生过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未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名单。从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
三、支持标准和内容
(一)支持标准。项目由农民合作社自主申报,镇街审查、县区审核、市级审定,项目竣工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期间。按照不高于项目实际投资总额50%比例予以奖补。原则上,每个农民合作社补助资金不超过10万元,防止人为“垒大户”。近三年(2022年至2024年)享受过农民合作社培育项目补助资金的农民合作社,今年将不再享受奖补。
(二)支持内容。一是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农产品加工、清洗包装等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开展育苗棚、农机库棚、晾晒仓储等设施更新改造建设;开展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和品牌建设;开发农业多种功能,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民间工艺制造业、信息服务和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二是支持农民合作社与省级技术指导专家团队合作,承担优质绿色高效技术集成推广应用服务。三是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支持从事蔬菜、水果等生产的农民合作社建立检测室,购买速测设备、应用胶体金速测检测技术进行自我检测,购买扫码枪、贴码机、打印机等设备,推动出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四是支持农民合作社参与农业废弃物、农村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等设施建设运营,鼓励引导农民合作社参与乡村文化建设。五是全市可确定1-2个项目开展贷款贴息,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农产品加工项目建设,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奖补资金不得用于购置中央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已支持的农业机械,同一项目不得兼得中央财政奖补,严禁以拨代支、挤占挪用、虚报冒领。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资金项目,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民合作社能力提升无关的支出。
四、实施步骤
(一)项目申报。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根据意愿自主申报,并结合当地资源禀赋、优势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布局,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向所在乡镇(街道)提交项目申报材料,农民合作社要对建设项目和投资总额的合理性、合法性、真实性负责。项目申报材料经乡镇(街道)初审后报县(区)农业农村局审核,乡镇(街道)负责对农民合作社项目用地、社会声誉、联农带农等内容进行审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项目审核、督促工作进度、协助解决问题、检查验收等。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项目审定、验收结果审查、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项目资金等。
(二)项目评审。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农村经济管理专家开展项目评审工作,确定初选对象,初选对象经网站公示7天无异议后,确定为拟奖补对象。
(三)项目验收。11月15日前,县(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并将项目验收报告送市农业农村局审查。11月30日前,市农业农村局完成对县级验收报告的审核。
(四)资金拨付申请。经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合格的,向市级财政部门提交项目奖补资金申请函。相关数据材料需同步填报上传至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并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对获得奖补支持的农民合作社实行名录管理,动态监测农民合作社生产经营和联农带农情况,并督促其通过重点监测农民合作社名录库记录财政资金支持情况。
五、监管措施
市农业农村局将实施方案在网站上公开,设定公开电话,接受项目建设咨询以及造假线索举报。对检查、验收以及举报线索核实中发现农民合作社弄虚造假等情形的,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取消该合作社项目本年度及后3年项目申报资格。
联系电话:0427-28183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