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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渔政亮剑2026”盘锦市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6-06-04 浏览次数:90次

“中国渔政亮剑2026”盘锦市执法方案分为八个执法行动。

一、海洋渔船安全生产执法行动

一是全面推进海洋渔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严格实施“六防”措施,落实渔船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加强驻港监管,严格执行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强化异地停泊作业渔船监管,确保“不自查不出海、不安全不出海”。二是严厉打击私拆安全通导设备行为。紧盯异地停泊作业渔船、捕捞辅助船等重点对象,密切关注船位信号离线、拆卸、飞点等异常情况,逐船核验北斗、AIS、VHF等安全通导设备安装、在线与完好状态,从严查处擅自拆卸、故意损坏、屏蔽、改装、转借等违法违规行为,做好行刑衔接。三是深化“商渔共治”工作。聚焦重点水域开展海上联合巡航执法,重点抽查商渔船航行作业值班、国际海上遇险与安全通信频道(VHF16)守听和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使用情况。四是扎实开展宣传教育。持续开展商渔船防碰撞专题培训,强化海上避碰规则和典型安全事故警示教育,增强渔业船员的安全作业能力和意识。

二、水产养殖执法行动

一是强化水产养殖滥用药监管执法。按照新修订渔业法管理要求和辽宁省《水产养殖滥用药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2026—2028年)》工作部署,加大养殖生产巡查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各类滥用药行为。二是严格持证养殖生产监管。重点检查在全民所有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是否依法取得养殖证、是否超越养殖证规定的范围进行养殖生产;水产苗种生产者是否持有有效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按照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种类等开展水产苗种生产。三是深化水产苗种检疫监管。重点检查出售、运输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是否申报检疫、是否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以及检疫不合格苗种是否按要求重新申报检疫或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涉外渔业执法行动

一是强化敏感水域执法监管。农业农村部门深化与海警、公安等部门的执法协作,严厉打击海上侵渔活动。二是加强转港渔船管理。要加强转港外省、外市渔船的动态监管,派驻转港工作站对敏感水域附近船舶实时动态监管,配合海警部门对其进行查处、追究责任。三是有效履行港口国措施协定。落实有关要求,加强与交通运输、海关、移民管理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对申请进入我市港口的涉渔外国籍船舶进行信息核查。四是深化警示宣传。在重点渔港渔区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相关法律法规,通报海上侵渔作业等典型案例,强化警示震慑。

四、打击跨海区捕捞作业执法行动

一是深化港内清查整治。全面调查进入渔港的跨海区渔船,逐项核查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用好新修订渔业法赋予的监督检查措施依法查处。无论是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均应将相关情况通报船籍港地渔业渔政主管部门,由其将有关船舶召回核定区。二是强化海上执法巡查。加密海上巡航频次,通过涉海渔船智能监管系统对渔船航行轨迹进行全时段对比,锁定跨海区作业渔船,予以查处,并通报船籍港地渔业渔政主管部门,由其将有关船舶召回核定区。三是开展针对性专项执法。聚焦跨海区作业频繁的热点海域,联合海警等部门,严厉查处组织化、规模化跨海区作业行为。在港口和海上发现的跨海区作业渔船,未按规定时间返回核定海区的,以及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由船籍港地渔业渔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捕捞许可证。

五、打击整治涉渔“三无”船舶非法捕捞和违规渔具渔法行动

一是严打涉渔“三无”船舶非法捕捞。贯彻好新修订渔业法对打击涉渔“三无”船舶非法捕捞的管理要求,发挥好《“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办法》及其配套释义作用,落实好查获涉渔“三无”船舶集中编号、定点扣押、定期拆解、拆解完成后备案销号等措施。加大涉渔大马力快艇打击力度,同时,依法查处为涉渔“三无”船舶供水、供油、供冰等服务或代冻、转载、运输、收购、加工、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的行为。二是严打渔船违规修造检验活动。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工信、市场监管等部门,全面摸排辖区内渔船修造厂点,加强生产经营监管,清理取缔“沙滩船厂”等非法修造场所,依法严查未取得船网工具指标造船、未按指标制造改造渔船、未经审批造船、未经检验下水等违法行为。三是整治违规渔具渔法。紧盯电毒炸鱼、使用禁用渔具和显著小于最小网目尺寸渔具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行为,加大重点水域巡查力度,及时清理违规网具。联合网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案件溯源倒查,严厉查处违法制造、销售违规渔具等违规行为。

六、海洋伏季休渔执法行动

一是要严格落实船籍港休渔。我市应休渔船必须在2026年5月1日12日前返回至船籍港休渔。对渔港、船厂内停泊渔船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核实查验备案。将休渔渔船名单在港口醒目位置张贴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渔船未经批准不得携带网具出海。二是严格执行渔船审批管理。市内跨县(区)坞修的,由渔船船籍港所在地市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备案。省内跨市坞修的,由渔船船籍港所在地县(区)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审核,市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批准,报省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总队备案。专项捕捞、确权海域养殖生产等作业,由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包括渔船上一年度及本年度无违法违规记录、船员证件、渔船使用网具等信息)后报市农业农村局,由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队对上一年度及本年度受处罚情况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报省厅再次复核。三是严格开展执法监管。紧盯异地休渔渔船、养殖船(含采捕自繁自养贝类船只)、专项捕捞渔船、钓具渔船、大马力快艇、禁用渔具及地笼网等重点对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深化部门间协作,农业农村加强与公安、海警、海事及市场监管等部门协调,形成信息联通、执法联动、问题联处、案件联办的执法工作格局。四是严打违法违规行为。严管专项捕捞,严格落实专项捕捞渔船标识、船位动态监控、进出港报告、渔获物定点上岸、渔获产量统计、执法船伴航执法等监管措施,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渔船,一律取消其本年度专项捕捞资格和下一年度申报资格。依法严厉打击涉渔违法犯罪,特别是非法捕捞、涉渔“三无”船舶、带头违反海洋伏季休渔制度、走私非法捕捞水产品及渔业生产、销售、经营等领域涉黑涉恶等行为,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涉嫌犯罪的违法案件,及时移交公安、海警等部门依法处理。

七、辽河流域禁渔执法行动

5月16日至7月31日,开展辽河流域禁渔专项行动。一是开展全域执法。统筹市、县(区)执法力量,在辽河流域盘锦段开展全域执法巡查行动,突出严打“绝户网”、电毒炸鱼等违法行为。达到涉刑标准的违法案件,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加强重点区域执法。我市与鞍山、营口交界的外辽河、大辽河等河段,由于受到管理权限的限制,常常成为非法船舶、违禁渔具违规作业的重要区域,各县(区)做好与上下游相邻市(县、区)协调配合,适时开展联合执法,确保禁渔秩序平稳。三是强化销售环节全链条管控。农业农村部门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的协作配合,聚焦重点场所,联合打击为违反休禁渔规定船舶提供服务、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虚假宣传“野生河鱼”等违法行为。联合公安等部门,严厉打击非法“捕运销”犯罪团伙。四是广泛宣传教育引导。多角度、全方位宣传新修订渔业法、辽河流域禁渔政策和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加强以案释法,营造社会组织和渔民群众广泛参与的良好氛围。

八、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执法行动

一是严管繁育展演活动。加强对科研院所、海洋馆、水族馆和博物馆等繁育展演场所监管,清查登记重点物种在养及制品展示展览情况。对与许可证记录不符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无法说明合法来源的依法从严查处。二是强化栖息地巡查巡护。加强对斑海豹、江豚等重点物种主要栖息繁衍地监管巡查,严厉打击非法猎捕、伤害水生野生动物的行为。三是规范经营利用行为。积极协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强化对水产市场、中药材市场、个体养殖户等重点对象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批准、超期限、超范围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四是规范收容救助工作。主动协调具有资质的救助单位对受伤、遗弃的水生野生动物开展接收救治、饲养驯化、适时放归等工作,坚决遏制以人工繁育和收容救护为名非法收购来源不明的水生野生动物的行为。五是强化宣传引导。结合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科普宣传月活动,广泛宣传普及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知识,提高公众对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认识,积极引导社会团体和基层群众参与宣传,强化信息公开和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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