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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和减船转产 补助工作实施方案》解读
发布时间:2025-12-02 浏览次数:411次

为充分发挥政策效益,积极稳妥推进我市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和减船转产,提升渔业安全生产水平,市农业农村局制定了《盘锦市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和减船转产补助工作实施方案》,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渔业安全生产有关工作要求,坚持市场为主、政府引导,精准施策、分步推进,利用2年时间,力争在2027年底前实现盘锦市“老旧小木”渔船应改尽改,提高渔船标准化、设施设备数字化、渔船功能绿色化、渔船管理智能化标准,全面提升我市海洋捕捞渔船本质安全水平。

二、政策依据

依据《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推动渔业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渔〔2024〕216号)、《关于印发<盘锦市推动渔业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盘农办发〔2024〕128号)。

三、主要内容

一是“木改钢”更新改造补助,对国家数据库管理的木质渔船更新改造成钢质渔船增加补助:船长<12米,每艘合计补助10万元;12米≤船长<24米,每艘合计补助30万元;24米≤船长<36米,每艘合计补助67.5万元。

补助对象为2025年11月1日后依法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渔船建造完工后,依法取得渔船检验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凭上述证书证件按相应补助标准于2027年12月31日前向当地渔业主管部门提出补助申请。

贷款贴息政策:针对国家数据库管理的木质渔船更新改造成钢质渔船,向银行申请贷款所实际发生的利息(银行贷款不得超过渔船船主自行承担的更新改造费用,超过部分不予贴息)进行补贴:2025年11月1日(含)至2026年12月31日(含)更新改造贷款发生的实际利息,每年贴息1.0%,贴息期限不超过5年;2027年1月1日(含)至2027年12月31日(含)更新改造贷款发生的实际利息,每年贴息1.0%,贴息期限不超过4年。上述时间按照贷款资金划付渔船所有人或造船企业账户之日起计算。实际贷款期限少于贴息期限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贷款贴息程序由各区县制定并实施。

二是减船转产补助,对国家数据库管理的木质海洋渔船实施减船转产的每千瓦增加补助0.7万元,合计每千瓦补助1.4万元,并给予每艘渔船5万元就业补助。

补助对象为2025年11月1日后依法办理渔船报废拆解或灭失手续,办结渔船检验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手续,并于2027年12月31日前向渔业主管部门提出补助申请。

解读单位:盘锦市农业农村局    电话:0427-8286111

附件:盘锦市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和减船转产补助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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