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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知识点普及宣传之五

发布时间:2019-05-22 浏览次数:643

财务管理是农民合作社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必须重视和搞好的重要工作内容。现今合作社发展中财务管理普遍薄弱,有些合作社没有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及会计核算;有些合作社只有简单的会计核算,不能如实反映合作社生产经营活动的全部;有些合作社没有建立成员账户;有些合作社不知道如何做好会计核算和发挥成员账户作用;还有的合作社在生产资料购买、产品销售中直接进行盈余返还,但没有盈余返还的账务处理;有的合作社没有应用合作社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如用企业会计制度等,不能体现合作社经营活动的特点。加强合作社财务会计活动,保证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全面性,是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重中之重,应引起足够的重视。合作社法第五章第三十九条到第四十五条对合作社财务管理作了相关规定。

三十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会计制度

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财务会计制度是利用货币价值形式记录和反映合作社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以加强内部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为成员服务能力的一项重要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会计制度的作用:一是保护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成员享有查阅本社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和财务审计报告的权利。”第四十条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的公布时间和地点做了具体规定,即“于成员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二是保护合作社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规范合作社的财务会计行为,提供准确可信的会计信息,是保障债权人及时准确了解合作社财务情况,依法维护自身利益的重要依据。三是为合作社管理人员提供决策依据。只有按照科学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准确、系统的财务信息,才能使合作社管理人员准确了解合作社的业务经营情况、预测成本与费用的发展趋势,作为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合理调整经营策略的重要依据。四是为国家有关部门作好宏观管理提供准确信息。合作社严格按财务会计制度核算,为相关部门制定优惠扶持政策提供依据。另外,国家的扶持政策在合作社是否得到很好的落实,扶持资金是否得到合理有效地使用,也需要通过财务会计活动进行记录并得到反映。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主要内容。财务管理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的筹集、投资项目管理、营运资金管理以及利润分配管理等。根据会计法规定,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2.财务的收发、增减和使用;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4.资金、基金的增减;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7.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2008年财政部专门制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共分5个部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各项经济业务的会计核算方法,及盈余分配和财务管理等内容做了具体规定。

三十四、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

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

理事会或理事长是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制作的负责人,应就方案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对合作社负责。同时本条还规定了合作社理事长或理事会应在成员大会召开前向成员公布财务情况。有两层含义:首先,应当提前十五日公布有关方案和报告。这主要是使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充分了解合作社的财务情况,以便在成员大会上决定是否赞成这些方案和报告。其次,方案和报告应当置于合作社的办公地点,以便成员查阅。考虑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数量较多,向每位成员分送方案和报告的成本太高。因此,本法规定合作社可以将方案和报告置于办公地点共成员查阅。

三十五、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成员及非成员的交易分别核算的规定

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成员的交易、与利用其提供的服务的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

合作社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一般称为内部交易。相对的合作社与非成员的交易,称之为外部交易。与非成员交易必须建立在为成员提供充分服务的基础上,不能因为非成员交易而损害或影响与成员的交易。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主决定是否为非成员服务,以及为非成员服务的价格等事项。

区分与成员交易和与非成员交易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的特点之一。将合作社与成员交易和与非成员交易分开核算,形成两种交易数量或者金额的客观记录,可以使成员及有关部门清晰地了解合作社为成员提供服务的情况,确保合作社履行主要为成员服务的宗旨,保持合作社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性质,充分发挥其带动成员增收致富的作用。

三十六、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积金的规定

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

1、公积金的定义。公积金也可称为储备金、公共积累金,是合作社为了巩固自身的财产基础,提高本社对外信用和预防意外亏损,依照法律和章程的规定,从盈余中积存的资金。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状况,决定是否提取公积金、提取公积金的比例等。公积金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当年盈余中提取,比例由章程或者合作社成员大会决定。只有当年合作社有了盈余,即合作社的收入扣除各种费用后还有剩余时,才可以提取公积金。

2、公积金的用途。一是弥补亏损。在合作社经营状况好的年份,在盈余中提取公积金以弥补以往的亏损或者防备未来的亏损,有利于维持合作社的正常运营和健康发展。二是扩大生产经营。在没有成员增加新投资的情况下,在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可以积累扩大生产经营所需要的资金。三是转为成员的出资。合作社有盈余时,可以将提取的公积金转为成员出资,此时,公积金在成员账户中不体现在公积金份额上,而是反映在成员的出资额上(即在成员账户中记载在成员出资额项下,在公积金份额上不再重复记载)。

3、每年提取的公积金要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这是合作社在财务核算中的一个重要特点。一般情况下,公积金的量化标准主要依据当年该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来确定。合作社也根据自身情况,根据其他标准进行公积金的量化:一种是以成员出资为标准进行量化;另一种是把成员出资和交易量(额)结合起来考虑,两者各占一定比例来进行量化;再者还可以单纯以成员平均的办法量化。

三十七、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账户的规定

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一)该成员的出资额;(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成员账户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进行某些会计核算时,为每个成员设立的明细科目。

1.成员账户的功能和作用。一是通过成员账户,可以分别核算其出资额和公积金变化情况,为成员承担责任提供依据。二是通过成员账户,可以为附加表决权的确定提供依据。只有对每个成员的交易量和出资额进行分别核算,才能确定各成员在总交易额中的份额或者在出资总额中的份额,为附加表决权的分配提供依据。三是通过成员账户,可以为处理成员退社时的财务问题提供依据。只有为成员设立单独的账户,才能确定其退社时应当获得的公积金份额和利润返还份额。

2.成员账户记载的主要内容。一是成员的出资额,包括成员开始加入合作社时认缴的出资和后续追加的出资以及公积金转为的成员出资。二是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公积金份额是定期变动的,合作社提取公积金后,应当及时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并记载在成员账户中。三是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交易量(额)是进行盈余分配、公积金量化、行使附加表决权等的重要依据。合作社应当根据实际交易情况,及时对交易量(额)进行记载。

三十八、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的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分配是合作社财务管理的核心内容。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四条对合作社盈余分配做了具体规定。

一是“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

二是“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成员享受合作社服务的量(即与合作社的交易量)是衡量成员对合作社贡献的最重要依据,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就是产生合作社盈余的最重要来源,盈余应当主要根据其产生源头进行分配。因此,合作社法规定“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三是“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这是为了鼓励成员出资,壮大合作社资金实力。需要注意的是,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一般属于合作社所有,每年盈余分配时只是根据当年成员的数量平均量化出一个数额加入到每个成员按资分配的份额构成中,作为享受按资分配的依据,并不是将这些补助和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分配给每个成员所有,并且当某个成员的成员资格终止后,原来平均量化到该成员名下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的份额,将随其成员资格的终止而归零,其相应份额则由其余在社的成员重新平均量化。

四是“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可分配盈余转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资,并记载在成员账户中。”这是本次修法新增内容,这一规定既满足了成员分配盈余的要求,又有利于合作社的发展壮大。值得注意的是,将可分配盈余的部分或者全部转化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资,必须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同意,以保护成员的合法利益。

五是“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本条前几款对农民合作社盈余分配作了一般规定,具体分配方法,如何时分配、以何种形式分配应当按照章程规定或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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